? 纽约州宪法依据《地方政府权利法案》(Local Government Bill of Rights)和《地方政府法令》(The Statute of Local Governments)规定县级政府的权力和责任;
?州立法机关颁布的《县法》(County Law)和《地方自治条例》(The Municipal Home Rule Law)规定了县级政府组织的程序和标准。
《县法》明确县所有的行政权力由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负责,立法机构有权将某些行政职能委托给立法机构主席,或委托给立法机构的下属委员会,监督县域范围内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或委托给行政助理(adminis-trative assistant),主持相当于“县长”的各项职责。
在纽约州管辖的57个县中,县级治理结构分为三种方式:由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或任命的行政官员管理的特许县(charter counties)、在《县法》体系下由任命的经理或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以及由选举产生的立法委员会进行行政管理指导。奥齐戈县属于第三类,即行政职能由立法委员会执行,立法委员会由特定辖区派出的代表所组成,这些代表同时负责县域的行政管理,并投票选举出立法委员会主席,该主席同时承担奥齐戈县“县长”的职责。立法委员会依立法所规定的行政制度及县级政府管理程序和流程行使行政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