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边界。
本文所述的城市增长边界是指城市扩展到稳定状态,即城市化阶段结束时,城市远景或接近于终极规模的扩展范围。划定城市增长边界时,一方面需严格管控非城市建设用地底线,另一方面需加强远景城市扩展研究,在兼顾底线和发展的基础上,为城市未来的空间扩展预留足够弹性,限制城市盲目扩张。当前,关于城市增长边界划定方法的研究已经有很多,本文不再赘述,需要重点考虑的是城市的发展阶段对城市增长边界划定的影响,对处于增长阶段的城市,需侧重考虑战略空间的预控,重在控制城市的无序蔓延,而对处于存量空间挖潜阶段的城市,则需侧重考虑地块的精细评估,重在重构内部空间。
(2)框底线。
在城市增长边界范围内,针对未来无法掌控的因素,应采用逆向思维框定刚性底线管控要素,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政策、城市安全和重大设施等影响城市格局的因素。底线管控要素与城市发展阶段、规模、区域协调等密切相关,需针对具体城市在开放的格局中进行统一考虑。城市发展底线是城市在稳定状态下的整个框架格局,未来的城市发展均限于该框架之内,不能突破和跳出该框架进行拓展,而具体开发建设行为可在此大框架下进行适度调整,包括开发时序、地块用地性质和建设边界等,实现在底线控制的基础上迎合城市未来发展的“选择性”。
(3)布结构。
在城市底线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特征和发展趋势,结合城市发展理念及目标,合理引导与布局城市空间形态,确定重要交通干道、隔离廊道和片区主导发展功能等,形成总体城市发展空间格局。
(4)划单元。
“基本单元”应实现城市增长边界范围内全覆盖,同时应根据各城市发展阶段、规模、空间结构及具体建设等情况确定合理的“基本单元”规模和边界,大小可参考城市功能片区确定,最小需保证社区单位的相对完整性,最大不宜大于分区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其划分可充分考虑地形地貌、河流、交通、生态和设施等明确的空间要素,功能的相对完整及内在联系的完整性,区域地块用地性质的可兼容性,以及合理的设施服务半径等。
(5)设要求。
在“基本单元”管控要求的设置上,应从开发启动、人口容量、主导功能、项目负面清单、设施配套和用地性质等方面对“基本单元”进行要素管控引导,在加强“基本单元”开发时序管控的同时,充分调动其对市场的适应性(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