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三省一市,在我国经济版图中占据重要地位,是“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的交汇点。改革开放以来,长三角区域经历了快速的一体化发展历程,作为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措施,机制建设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计划经济时期长三角合作由纯粹的行政力量推动,采用产业垂直合作的模式,由中央安排各地的生产和供应关系。资料表明,改革开放初期,尽管由行政力量推动的长三角区域合作受阻,但是小范围区域合作的不断开展反映出长三角地区仍然存在一定的区域合作意愿,在区域合作中受益较多的乡镇企业、民营企业构成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内在驱动力。
1990年,随着中央做出上海浦东开发和开放的重大决策,长三角各地纷纷利用上海浦东开发机遇,加快自身经济发展。在此背景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再次成为地方发展的迫切需求,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建设全面开始。
(一)全面启动阶段(1992—2000年):政府协商机制的发端与基本框架的构建
面对上海浦东开发的历史机遇,长三角各城市积极采取措施打破市场分割的限制,促进城市间的商贸、旅游合作。一方面上海出台优惠政策,优先接受长三角城市和企业在上海开展外贸、投资开发等业务,例如安徽省投资集团在浦东开发之初就在浦东设立全资子公司。另一方面长三角其他城市学习和模仿上海发展经验,并将上海作为对外开放的平台,开展对外活动。例如苏南地区发挥毗邻上海优势,积极设立各类开发区,在经济政策、管理模式、投资环境等方面与浦东接轨,打造统一的区域协作环境。
针对上海浦东开发带来的发展机遇和改革动力,上海、南京、杭州、宁波、无锡、苏州等14个经济横向联系较为紧密的城市于1992年召开长三角城市经济协作办主任联席会议,就如何打破行政分割、更好地促进城市合作进行集中讨论,并交流发展经验,一致认为应当加强经济协作中的组织协调工作。此次会议标志着长三角政府协商机制开始全面启动。1997年,为更好地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长三角城市经济协作办主任联席会议升格为由各市市长参加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以下简称“经济协调会”),成员包括最初的14个城市以及新成立的泰州市,经济协调会每两年举办一次市长会议。在该次会议上通过了《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章程》,对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的基本宗旨、基本原则、基本任务、组织结构、活动形式等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具体的规定,构建了长三角城市合作的基本框架。会议还就旅游、商贸合作进行了专题讨论,确立了以专题研究推动区域合作的模式(闻继宁,1997)。然而这一时期长三角合作,尤其是商贸领域的合作也给各地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方面由于政策落差以及本身经济实力上的差异,上海以外的其他长三角城市担心浦东开发会吸引本地资本和人才等生产要素流向上海,从而损害本地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城市间商贸的流通也对其他城市的相关产业产生冲击,导致地方保护行为的出现,从而阻碍长三角统一市场的建设。
(二)不断拓展阶段(2001—2007年):区域协作层级的提升和城市经济协调会制度的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发展,特别是2001年中国加入WTO,市场化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一方面国际产业尤其是以加工装配为主的制造业开始向包括长三角在内的中国沿海地区转移,外商投资在长三角地区构建区域分工网络,例如部分外资企业将中国总部、研发中心等设置在上海,而将生产基地设置在长三角其他城市,促进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陈建军,2005);另一方面由行政壁垒带来的产业同构、恶性竞争等问题依然存在,降低了资源的空间配置效率,阻碍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程。
为更好地解决长三角区域合作中跨省域的问题,长三角区域协作机制层级不断提升。2001年沪苏浙两省一市常务副省(市)长参加的“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的召开,以及2004年两省一市“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的召开标志着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上升到省级层面。省级层面的一体化发展机制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沪苏浙两省一市由常务副省(市)长主持,各地发改委、专题合作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的“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制度;二是两省一市主要领导参加的“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定期磋商机制,这一磋商机制由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提议设立,旨在就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中磋商解决,并对未来的一体化发展提出总的方向和要求。
与此同时,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制度不断完善。2003年经济协调会接纳台州市进入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并在之后的会议上多次邀请长三角地区其他城市参会,扩大了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的影响力。2004年将两年一次的正式会议改为一年一次,反映出长三角城市合作步伐的加快。2006年经济协调会通过了经济协调会办公室工作会议制度、城市合作专题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经济协调会办公室新闻发布制度等,标志着长三角经济协调会在制度建设方面逐渐完善。
双向互动机制也在逐步拓展。在两省一市一体化发展的大框架下,2003年3月和9月,浙江省党政代表团和安徽省党政代表团分别到上海市考察,并与上海市分别签署合作协议;2006年6月浙江省杭州市党政代表团到上海考察,两地市政府签署深化经济合作协议书。同时,部分地区还根据自身的合作意向和发展特点,开展相关的双向互动机制建设,就旅游共同开发、产业分工等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这一阶段长三角合作机制的内容还包括科技资源共享、大通关建设、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等,其目的在于进一步降低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在跨区域流动中的制度成本,促进长三角区域统一市场的形成,发挥市场机制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的作用。
(三)强化提升阶段(2008—2017年):“三级运作”机制正式形成与合作范围的扩大
20世纪90年代安徽省提出“开发皖江、呼应浦东”的发展战略,但由于区域间存在相对较大的发展落差,安徽省与江浙沪地区的经济联系相对较弱,导致安徽省一段时间内游离在长三角之外。随着长三角地区包括高铁网络在内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不断完善,人流、物流、资金流等更加便于由中心城市向外扩散,城市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区域合作的空间范围逐渐扩大。尤其是长三角高速铁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压缩了城市间的时空距离,加速了城市间的人员流动,产生了巨大的同城化效应(张学良等,2010),安徽省逐渐融入上海、江苏、浙江的区域合作中。
尽管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并未包括安徽省,2010年实施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将安徽省定位在泛长三角地区,然而,在省级层面上2008年安徽省出席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标志着长三角区域合作范围拓展至安徽省;2016年国务院批复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则明确指出“长三角城市群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范围内”。地级市层面上,长三角空间范围不断扩大,自2010年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第十次市长联席会议同意吸收合肥、马鞍山、盐城、淮安、金华、衢州等6个城市加入协调会后,芜湖、丽水、徐州、宿迁等8个城市以及安庆、池州、铜陵、宣城等4个城市也先后加入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2018年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成员单位增加到34个。长三角协调机制在组织架构上形成了以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为决策层,以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为协调层,以联席会议办公室、重点合作专题组、城市经济合作组为执行层的“三级运作”机制。长三角合作范围的扩大带来了利益主体的增多,因此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机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得制度建设在长三角合作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合作机制的完善和深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运作机制日益规范,在《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章程》的基础上形成和完善了市长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工作会议制度、专委会暂行办理办法、城市合作专题合作专(课)题工作制度等,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经济协调会这一区域合作平台的议事流程。另一方面,合作机制建设从经贸领域拓展到生态环保、医疗、信息交流等社会民生和城市治理领域,长三角城市之间通过签署合作协议、设置相关的专题组进行集中研究等方式,在相关部门间开展合作。
次区域合作主要以都市圈、经济区建设为主要形式,开展省内城市合作和省际城市合作。省内城市合作主要以优化各省份内部城镇体系格局、形成相对紧密有序的区域发展空间结构为重要内容,包括杭州都市圈、合肥都市圈以及浙东经济合作区等,主要形式包括成立领导小组以及市长联席会议制度等。例如合肥都市圈在2009年成立合肥都市圈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浙东经济合作区在市长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以专业组的形式开展专题合作,保障合作机制的高效率和专业性。省际都市圈建设主要包括南京都市圈、上海都市圈,其中南京都市圈在2003年1月出台《南京都市圈规划(2002—2020)》,对以南京为中心的江苏、安徽相关城市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和引导。
这一时期除了长三角政府间“三级运作”机制的正式形成以外,旅游合作、科技资源共享等市场合作机制不断完善,园区平台合作、专利转让平台建设等合作机制也在稳步推进;同时一体化机制逐渐涉及区域治理、公共服务共享等领域,包括生态补偿、医保服务联网以及食品安全共管等方面,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区域合作机制。
(四)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阶段(2018年以来):常设工作机构设立和保障机制不断完善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长三角实现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做出重要批示,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指明了方向。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标志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也意味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要站在国家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服务国家和地区发展。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和重要讲话对当前及今后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8年以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建设进行了更深一步的实质推进。3月,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正式成立,标志着长三角地区在突破行政区划限制、实现一体化发展方面迈出重要一步,有利于推动长三角区域合作项目的不断落实。6月,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在上海召开,审议通过了《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从机制层面保障了一体化发展的协调性和一致性。11月,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对接,在法律层面上共同支撑和保障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阶段,一体化机制建设开始逐步朝着深层次发展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