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围绕第一期至第六期,从空间规划体系、用途管控体系、生态空间与海洋管控、规划管控体系四个方面梳理部分观点。
空间规划体系:构建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总体规划—专项(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三类的空间规划编制体系;构建由国家、省、市、县、镇五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三类构成的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统筹性规划—专项性规划—执行性规划”的规划体系;区域层面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主体地位,纳入城镇体系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规划内容,城市层面加快“两规融合”。
用途管控体系:在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形成全域全类型空间管制措施;构建“指标+控制线+分区”的管控体系;生态红线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和强度控制,一般农地区和一般生态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和强度控制,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及独立工矿区实行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开发强度控制;建立空间准入许可、土地用途转用许可的规划实施制度;构建涵盖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全部自然资源类型的规划用地分类;单级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向多级用途管制分区转变,建立刚性与弹性并重的用途管制规则。

生态空间规划应以生态保护需要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图片来源:pixabay)
生态空间与海洋管控:生态空间规划应以生态保护需要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作为主要导向,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城镇最小生态安全距离;建立优先脆弱生态区恢复重建规则;倡导景观恢复“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的管理方式;建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新机制;严格管控围填海,实行海域招拍挂、分类完善用地手续、衔接产权证书换发等方式实现陆海产权无缝转换。
规划管控体系:建立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的管控体系,宏观层面指标、政策管控,中观层面用途管控分区,微观层面结构、数量管控;实现三个“统一”,统一的规划编制体系(一张蓝图)、统一的规划管控体系(用途管制、开发许可)和统一基础支撑体系(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政事权);国家或省级政府事权主要落实国家(省)战略、协调跨辖区事项、保护战略性资源、落实重大工程等,地方政府的事权体现为城市公共服务供给和资源环境保护,刚性越强,事权层级最高;以片区控规评估评审取代单个项目评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