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西方主要国家的规划体系中,荷兰规划以管制性和综合性著称,在应对建设需求、平衡区域发展差异、土地利用控制、物质环境保护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显著的成效,这些经验对于快速城镇化进程中人地矛盾突出的中国而言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本文分析了荷兰规划体系的特点、制度基础和新动向,并以荷兰国家空间规划为例分析了荷兰规划演变的历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变化和调整,提出可供中国规划发展参考借鉴的内容。
1 引言:荷兰规划诉求与我国相似
1.1 规划面临的基本国情
从尼德兰革命爆发到二战以来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荷兰世界强国的地位,荷兰国土面积仅有4万多平方公里,却承担了欧洲水路运输门户、世界重要空港、国际金融中心等重要职能,使得其经济活动和城镇人口都高度集中,是欧美世界中密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另一方面,在城镇空间需求强劲的背景之下,荷兰依然保持着欧洲农业强国的头衔,同时其优美的自然环境和怡人的生态空间也受到广泛赞誉。正是因为这些,荷兰规划长期以来在国际规划领域享有很好的口碑。荷兰空间规划的核心目标就是如何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在保证良好生态环境和农业空间的基础上满足城镇发展需求,在世界范围内保持高水平的国家竞争力。此外,因海拔较低而长期受到水患困扰,荷兰十分重视国家层面的规划管控。规划需要协调不同政党、市场和市民等多方利益,使得其经济社会发展长期以来没有激进的、革命性的政策,而是以渐进式的改革为主。这些基本国情使得荷兰规划的经验对于中国更具有参考价值。
1.2 规划的定位和诉求
尽管规划受到各国社会、经济、文化的限制,在含义、目标和实现方法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从目前规划理论的研究来看,被广泛接受的一个基本共识是:规划是政策形式的协调土地利用中相关各方利益的手段。欧洲广泛使用的spatial planning一词,更是体现了规划对“空间”概念的重视,“空间”也成为规划与其他领域和行业所做的蓝图设计的最根本区别。
由于世界各国在市场发育程度以及城市管制体系等方面存在差异,规划的关注重点在国家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这也从根本上决定了不同类型规划体系的存在。欧美规划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互融合的特征,例如美国的倡导式规划(advocacy planning)和实用主义规划(pragmatic planning),欧洲的系统理性规划(systemic rational planning)和交流式规划理论(communicative planning),已经深刻地融入对方的规划理论研究中并成为重要一环。从目前世界主要国家的规划类型来看,美国在发达市场经济和联邦制等因素的作用下,大区域尺度的规划较为薄弱,规划重点关注安全、弱势群体需求和大型基础设施等。相比之下,欧洲规划总体上则更注重公平主义基础上的集体决策,然而欧洲各国之间的规划类型仍然存在一定差异。英国属于政治型规划,具有高度的行政裁量权,强调规划的指示性以及在对话基础上的灵活性;规划中所确定的土地利用仅仅是指示性的,虽然在没有许可的前提下不得进行改变,但每个建设项目都可以提出修改规划的申请,决策委员会会对所有申请进行讨论,根据讨论的结果来决定规划是否可以变更。与此相对,法国规划则强调法律约束下的空间分区制,关注经济主体的空间配置,强调规划的强制性和约束性,通过立法确定严格的规则,使不确定性降到最低,规划一旦确定,开发主体或者地方政府都难以将其改变。南欧的规划风格比较随意,较为偏重设计,但规划实现程度往往不高,行政力量对规划具有压倒性的控制,致使规划的严肃性不够。例如希腊和意大利,虽然分区准则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政府管制对于规划实施的影响非常大,实际的发展情况往往由政府的临时决策改变,导致规划和规划实施大相径庭。
荷兰和德国采用综合规划,法律约束奠定了规划的基石,强调规则体系的建立、规划的强制性与管制作用。规划中虽然也重视分权与管治,但民主后的集中决策成为规划的重要特征。尤其是荷兰,由于近四分之一国土面积处于海平面以下,其发展历史中伴随着抵御洪水、围海造地、地质改造等大型工程项目,这些浩大的工程往往是一个社区、一个城市,甚至一个区域都无法独立完成的,需要自上而下的整体管理与协调,因此长期以来荷兰社会形成了“规划管理和限制”是推动社会更好发展的有效工具这一观念。荷兰土地利用规划建立在良好的群众基础之上,荷兰人认为一个积极的空间规划是创造良好的城镇、乡村空间的唯一手段,认为单纯的市场力量无法造就他们想要的空间物质环境。与其他主要欧美国家相比,荷兰规划的以上特征使其对于中国具有更大的借鉴意义。
总体而言,荷兰规划以高度管制性而著称,被认为是最详细的全面综合规划方法的典型。规划在应对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平衡区域发展差异、土地利用控制、物质环境保护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显著的成效。本文将首先分析荷兰规划体系及其制度基础,以及在利益协调过程中不同空间层次的相互关系;此后探讨2008 年荷兰新的《空间规划法》颁布所带来的变化,及其反映出的荷兰规划运作机制;在此基础上,以荷兰国家空间规划为例,分析荷兰空间规划发展演变的特征;最后指出荷兰规划对快速城镇化发展中的我国城市规划的借鉴意义。
2 荷兰的空间规划体系及制度基础
2.1 荷兰空间规划体系
荷兰空间规划体系分为国家、省级和市级三个层次。国家层面的规划称作空间发展战略,主要解决核心决策问题,包括国家空间战略等,由国家议会批准实施。省级空间规划为非必须规划,本质上是区域规划,但是目前荷兰每个省都编制了空间规划。市级层面的规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结构规划,二是土地利用规划,也可称作土地分区图则,核心内容是不同土地利用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该规划对地方开发建设活动具有绝对的约束力,是整个规划体系的核心所在,荷兰规划体系构成参见表1。
表1 荷兰空间规划的层次及其主要内容
从规划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来看,一般而言,荷兰空间规划体系中唯一的法定规划是市级层面区划方案中的土地利用规划(municipal land-use plan),而国家级和省级的空间规划都是指导性的(indicative);在市级层面,空间规划的约束力由地方政府自己决定。荷兰空间规划体系中,宏观层面并没有与空间政策对应的强制性规划,根据1965年开始实施的《空间规划法》(下称《规划法》),虽然地方自主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但需要考虑省级的结构规划和国家的发展战略,并且经省级政府审批后生效。规划的修改也要由地方政府首先提出申请,由省级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省级结构规划与国家层面的空间战略也具有类似的层级管制关系。虽然荷兰规划体系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特征,但实际上三级政府在对规划决策上的影响力相对平衡,如果两级政府之间出现不同意见,通常的解决方式是对话和磋商而非命令式执行,这也被许多学者看作荷兰空间规划最大的特征之一。由此来看,荷兰规划体系是一个以地方土地利用规划为核心,以协商制度为基础,具有自上而下的特征,实际上却相对均衡的系统。
2.2 荷兰空间规划体系的制度支撑
前文所总结的荷兰规划特征与国家的制度设计密切相关。
首先,行政制度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规划中地方利益的体现。荷兰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国家行政体系分为国家、省和市三个层次,虽然下位政府负责人通常由上位政府制定,但对政府职能的监督却是由同级议会来执行。地方议会通过自下而上的体系选举产生,具有罢免地方行政人员的权力。此外,地方政府只能严格地行使行政文件所赋予的职能,任何未经行政许可的决议均需地方议会讨论决定。因此,荷兰地方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更多的是执行人和协调人,执行制度、政策、规划所规定的内容,协调地方利益和上位要求之间的不匹配。
第二,地方与中央、行政与财政之间的相互制衡推动了规划决策中的对话与合作。荷兰实行规划许可证制度,所有建设活动必须得到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而空间许可证的发放权在地方政府,因此地方政府对规划实施具有影响力。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具有财政分配权,负责审批地方财政预算并进行财政资源分配,因而对地方规划实施具有影响力。
第三,《规划法》明确指出规划是一项协调活动,各级政府及规划师有责任创造一切有利于协调磋商的条件,从而为规划决策中的利益协调提供了法律基础。此外,《规划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的主要任务以减少管理职能重叠。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水土资源空间利用战略,并负责实施欧盟关于成员国的管制措施。省级政府负责将国家规划中确立的原则转译为区域框架内的实施规则,实际上就是根据区域特征和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在区域尺度上落实国家战略,设置区域范围内的区划导则,表达区域整体发展对土地利用的期望。市级政府可以选择性地制定结构规划,相当于战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强制性的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图则。市级政府往往同时掌握编制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支撑和财政资源,因此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的决策权主要在市级政府,可以说市级土地利用规划决定了荷兰全国的土地利用状态。很多时候土地利用规划范围会超出一个市的范围,例如荷兰的风车发电产业园建设,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交通基础设施等,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城市间合作的方式来解决。
第四,规划行业制度保证了沟通效率。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荷兰拥有数量最多的政府内规划咨询人员,例如原荷兰空间规划部门有近300名该类人员,他们的日常工作就是进行规划研究,向本级政府提供研究结论、提供咨询服务,向其他层级政府提供必要的规划和政策信息。规划师群体及其专业知识作为桥梁,有效地提高了沟通协商的效率,推进政府间合作。
第五,搁置与仲裁制度。如前文所述,虽然《规划法》中明确了各级政府以及各级规划的职责和内容,但在实际的规划编制中仍然面临着许多需要协调的问题。由于协调过程往往耗时很久,为了保证效率,一般会采用搁置争议的方式处理。如果争议部分涉及规划的核心内容,出现省级政府拒绝审批而市级政府又拒绝修改的情况,解决方式则会从政府内部磋商升级为司法制裁,仲裁结果会强制执行。
3 荷兰空间规划发展的新动向
近几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蔓延发酵,荷兰面临的社会经济形势日益严峻,求“变”慢慢成为社会主流思想,例如传统政党在议会席位的显著下降,经济调控明显增多等等,这种思想在规划领域也有所体现。
首先,通过对规划机构的重新设置加强规划实现能力。荷兰原“国家空间规划部”于2010年10月撤销,其原有职能拆分后分别并入新成立的基础设施和环境部,经济事务、农业和创新部,以及社会事务及就业部三个部门之中,其中基础设施和环境部主要负责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这种改革所带来的变化是显著的,原来的国家空间规划部类似于一个规划研究和咨询机构,其规划方案供其他政府部门和商业机构参考,基本不具备财政职能;而基础设施和环境部门则是荷兰政府机构中预算最多的部门之一,甚至因此而具有“国中之国”的称号,二者的结合使得荷兰空间规划在国家层面上的实现能力大大增强,空间规划直接干预市场经济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其次,通过对国家规划法案的修改赋予地方更大自主性,提升自下而上的经济活力。随着新的《规划法》在2008年正式实施,荷兰空间规划在法律支持层面也发生了重要改变。2008年以前,下级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要得到上一级政府的批准才能生效;而2008 年新法修订以后,这种自上而下的规划体系向着一种有约束的平行模式转变。所谓“平行”,是指各级政府可以独立编制和实施规划,不再需要经过上级政府审批而生效,这一改变使得分权和地方自主性的思想得到充分体现,有利于增加经济活力。所谓“有约束”,是指新法在强调分权的同时,并未放弃区域和国家层面的调控权利,从某种角度看甚至有所加强。在新的各级平行的规划框架之下,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保留了一项权力,就是二者可以针对特定地域直接编制整合规划,并取代原有的地方政府编制的规划成为该地域空间上唯一的法定规划。这个整合规划本质上是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具有实质的约束意义。而在新的《规划法》出台之前,如果上位政府认为地方政府所编制的规划与区域战略不一致,只能通过要求地方政府修改规划再次上报的方式解决,这种工作方式往往具有相对较长的处理周期,并存在由于地方政府与区域政府无法协商一致而导致规划迟迟无法审批的情况。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新《规划法》确定的上下协调方式更加有利于上位规划干预的快速实现,新《规划法》出台前后荷兰空间规划的层次及相互关系见图1。
图1 荷兰新《规划法》实施前后各空间规划的层次关系示意图
根据《规划法》的年度评价报告,这项上级政府编制整合规划的权力在2008 年并未使用,在2009年使用了9次,而2010使用了13次。可以看出,使用次数呈现出直线上升的势头,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在全球经济疲软的市场环境之下,为刺激经济而加强分权带来了更多的宏观规划调控的需求。此外,关于地方规划的反馈意见也呈现出同步增加的趋势,与前述的直接编制整合规划相比,这种意见具有很大弹性,地方规划可以采纳也可以拒绝,但至少这项统计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不同空间层次对空间发展的意见分歧越来越大,分权之后的自上而下管制需求越来越强,尤其是在当前国际经济形势不景气的大背景之下,自上而下的管制效力和摆脱危机的作用愈发显现(表2)。
表2 荷兰空间规划中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规划进行干预的统计
此外,从对于该项权力使用的内容上来看,重点集中在环境项目,尤其是与空气质量有关的环境项目,以及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等方面,但从未发生对地方产业项目的直接干预,市场仍然保持相对独立。下文将以荷兰空间规划的演变历程为例,展示荷兰空间规划体系的特点以及近年来的新变化。
4 荷兰国家空间规划的演变历程
荷兰政府自1960年开始编制全国空间政策(规划),通过这个全国规划实现两个目标:一是构建国家空间结构;二是实现部分国家层面的规划功能,既有战略性的,也有操作性的,类似于我国的国土空间规划加上重大项目实施计划。每一版全国规划都针对面临的问题提出新的空间概念,主要由荷兰空间规划部(MVROM: Ministerie van Volkshuisvesting, Ruimtelijke Ordening en Milieubeheer,2010年以后的基础设施和环境部)来负责。《规划法》明确了规划的性质问题,强调规划本质上是一个协调过程,主要致力于统筹协调各利益主体和各类相关活动。
二战以后,与大部分欧洲国家一样,荷兰面临着人口快速增长带来的大量城市建设需求。为了避免因此而来的城市蔓延,荷兰政府决定采用建立缓冲区域和城市间绿隔的做法。第一次和第二次全国空间规划(1960年和1966年)在这样一种时代背景和社会需求之下,将大量的住房建设工程安排在已有的增长中心,其实就是城市建成区内部,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原定的规划目标,有效地阻止了城市蔓延,但城市建设强度的增加导致中心城过度密集、城市居住质量下降。此外,由于大量高收入人群外迁,旧城区出现人口减少、中心城繁荣程度下降等问题。尤其是伴随着交通基础设施的改善和通勤工具的增加,这种郊区化的程度在不断加剧。
第三次全国空间规划(1973—1983年)于1974编制完成,为了疏解中心的压力,规划强调分散集聚的空间布局模式,认为新的城市发展应该尽量远离现有城镇,新增人口和就业应尽量布局在兰斯塔德以外的地区,并特别建立了投资奖励金制度来促进这一空间策略的实现。
第四次全国空间规划于1988年编制完成,并于1992年颁布了补充方案。从第四次空间规划开始,紧凑城市的概念开始主导荷兰空间规划。根据这一新理念,新建设的选址必须遵循以下三个步骤:首先分析建成区内部还可以容纳多少建设量,优先在建成区内安排建设;第二,分析建设区毗邻地区可以新增的建设量,并尽量在此建设;第三,其他未安排的建设尽量靠近城镇建设区域。建设选址要充分靠近高质量公共交通覆盖的区域,靠近就业和娱乐设施。在紧凑城市的概念框架之中还有其他一些创新性的空间概念,例如城市节点,即规划中确定为公共投资集中的重要区域。另一方面,该规划强调对户外开敞空间和国家自然保护地带等区域的严格保护,在该版规划中确定了5个国家级的限制区和4个省级的保护区。第四版全国空间规划与第三版相比最为明显的区别是空间策略上从分散到集中的调整,这种集中不仅仅包括城市建设的集中,还包括功能的集中,强调土地利用与功能的混合,并为此在补充方案中将原来提出的紧凑城市(compact city)的说法修改为完备城市(complete city),要求各种不同的城市功能包括教育、娱乐、就业、居住等要集中配置,避免功能单一可能引发的拥堵、环境污染等负面效应。这种集中的规划思想在实施上有所体现,1995—2005年期间,50%以上的新增房屋建设集中在兰斯塔德(Randstad)、奈梅亨(Nijmegen)和埃因霍温(Eindhoven)的建成区内或周边,25%的新增建设集中在另外19个区域的建成区内或周边]。
第五次全国空间规划于2004 年编制完成,但由于政治原因并未批准实施。与此前的规划不同,这一轮全国空间规划强调在必要控制的基础上,给地方更大的自主性。其重要创新概念是红线控制和绿线控制。红线是针对城市建设的空间范围进行控制的轮廓,即城市建设活动必须在红线范围内完成,要求所有省级空间规划中必须画出红线;绿线是针对农村地区的限制建设的空间区域范围,农村地区的建设活动必须在绿线范围外进行;红线和绿线轮廓之外的区域叫作均衡区域,允许部分有利于提高农村综合质量的小的开发活动。近年来,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世界性经济危机蔓延、社会网络化等新的时代背景,荷兰面临如何克服危机、保持和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挑战。2006年,新政府在2004版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的自主性,规划更加强调区域间交通网络和区域内城市网络的作用,以及网络中心和节点的作用,因此规划花费很大力气来实现全国范围内各个空间层面的公共交通保障,并将“全国空间规划”修改为“基础设施与空间规划”。从某种意义上讲,空间规划发生了从“对空间要素全面的关注”到“对基础设施要素的核心关注”的转变,国家层面将经济危机背景下缩减的财政资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而把其他空间发展要素留给市场完成,并在规划中相应地为地方政府和市场角色留出足够的空间和弹性。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对地方土地利用发展的自由裁量权更大,所受到的来自国家层面的约束更少,上位政府只是在必要时对少数涉及基础设施、环境问题等公共利益的土地利用进行干预。此外,由于政府关注的空间要素的减少,市场角色在基础设施以外的土地利用和城市发展项目中得到的机会更多,有助于激发自下而上的社会能量。前文所提到的空间规划部并入基础设施部门的行政制度改革也是配合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举措。
此外,这轮规划的定位是提出网络构架及其重要性,并强调规划对网络的构建和补足作用,突出对网络中的核心要素点和线的规划实施(图2)。其中空港阿姆斯特丹和海港鹿特丹作为全国发展的核心,是荷兰融入区域和世界经济的出口;建立全国各个城镇空间与这两个核心之间的基础设施联系网络,以及这两个核心与国外重点城镇空间的交通网络;建立富有特色的城市区域,例如信息港(知识和创新中心)埃因霍温(Eindhoven)和布拉班特(Brabant),绿港(园艺和农业中心)阿尔斯米尔(Aalsmeer)等。国家层面的干预减少,对区域管制的放松,权力下放以促进发展,这与以往几次空间规划政策有明显不同。
图2 荷兰最新一版全国空间规划(2006)
5 经验借鉴
5.1 对空间规划多维度的理解
荷兰规划传递给我们一个明确的信息:规划是以空间为核心的一个多维度的概念。规划的初衷是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降低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规划是一个技术和理性的过程,是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为此我们不断完善提高这一工具的实现手段和效率,然而在穷尽技术的同时,却不应忽视规划的其他属性,避免因将其作为一个纯粹的技术过程而带来负面影响。所以,规划的社会属性,具体而言包括规划的实现方式和制度框架,规划对产权的态度,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决策的法律框架等等,则是决定规划基本出发点的关键问题,需要投入更多细致的研究精力。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改革开放进入瓶颈期,诸多制度性问题需要探索创新的背景之下,理论研究应该成为规划下一步发展的重要方向。而我国规划自诞生以来就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行政权力长期以来掌控着规划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规划挖掘自身理论支撑的紧迫性,因此在未来的规划发展中,去行政化应该与规划理论探索并行。
5.2 规划是在不同选择之间循环往复的过程,关键是把握社会经济需要
从荷兰国家空间规划的发展历程来看,规划经历了在集权与分权,公平与效率,集中与分散等二元选择之间的往复波动过程,而非一个固定不变的规划追求。从二战后的强调集中发展,到由于过度集中而采取空间分散策略,再到为了增强国家竞争力再次强调集中战略,这个过程中,规划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摆动,分权实际上伴随着效率优先的原则,集权则带有集体管理向公平的倾斜。
尽管由于政治制度框架、历史发展差异和城市发展现状等不同,合理规划在国与国之间存在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从荷兰空间规划的经验来看,规划在本质上是一个有条件的权衡过程,所谓有条件就是规划所处的历史条件、空间特点、制度框架等要素所组成的“框”;所谓权衡就是在这样一个“框”的约束之下,要在公平与效率、集权和分权等二元对立的变量之间做出选择。每个“框”都对应一个相对合理的平衡点,而随着时间的演进,这个“框”是动态发展的,因此所对应的平衡点也是动态变化的,规划师就是要掌握并跟踪这个“框”,并协助决策者做出合理的选择。在规划实践中,首先要厘清当前社会经济的主要问题,确定这个“框”,例如是集中还是分散发展,应该追求公平还是效率。规划价值观确定后才能明确规划目标,进而在“框”内填充——确定恰当的规划方法。规划方法本身并无优劣,但与特定时期的制度、社会经济框架相匹配的规划策略却需要仔细推敲。我国规划逐渐从单纯追求经济发展到追求社会的全面进步,就是正视并着手处理这些困境的开始。
5.3 空间规划内容应有取舍,基础设施与环境管理是重中之重
在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之后,荷兰空间规划确定了最为核心的两个任务,一是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二是环境质量控制,二者均属于应对市场经济负外部性的措施。
规划的全面管制与绝对均衡不可取,也做不到,但尊重区位条件差异的客观规律是规划的基础。同时规划应为落后地区提供发展机会,创造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进行交流的条件,而便捷的基础设施恰恰是实现这些的关键。因此,加强基础设施网络的覆盖,尤其是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的交通联系,应该成为区域规划的首要任务。
此外,荷兰经验启示我们应逐渐将提升整体空间质量纳入规划考虑,当前我国强调空间布局和空间结构优化,但对空间综合物质环境问题关注不足,尤其是与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结合不够紧密。未来规划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例如学习荷兰规划通过与环保、交通等部门的合作,细化规划中相关的工业和交通排放标准;学习荷兰的红线、绿线控制,在规划层面强化空间建设管理,更好地推动快速城镇化过程中的空气、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5.4 合理渐进推进公众参与,增强规划各主体对规划的理解从而增强规划实施
如前文所述,荷兰规划实施程度很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规划高度的参与性,这种参与建立在一种“协商”制度的基础之上,虽然这一制度不能保证所有规划初衷的实现,但可以让利益相关者在最大程度上了解和参与规划的形成过程,从而带来对规划更高的忠诚度,以保证规划的实施。对我国而言,采用渐进的方式逐步建立公众参与和对话机制极为迫切,尤其需要在重要利益相关者(例如开发企业、搬迁居民等)之间建立信息畅通的渠道,这不仅仅是规划信息的公开,更是传递规划概念和说服利益相关者的重要过程,是解决目前所面临的规划实施程度不高问题的最为有效的途径。
作者:张书海,博士,荷兰格罗宁根大学空间科学学院研究助理。booksea01@gmail.com
冯长春,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教授。fcc@urban.pku.edu.cn
刘长青,黑龙江省鹤岗市国土资源局东山区分区局长。hggtjdsfj@163.com
本文刊于《》2014年5期
排版:徐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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