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或多或少都有上述情形,总体看,这种情形弊大于利,其中日本和法国在这方面较为突出,这两个国家的农业竞争力也都相对低下。
中国农村经济事务“政治化”的情形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由于土地制度及其衍生的农村股份合作社机制的特征,我国农村很多经济事务常常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决策,这种“数”与所谓“成员权”有关,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了政治规则的一种表现,且完全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一般股份公司按资本总量中的份额多少影响决策,且股东有退出权。
例如,尽管法律又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能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调整土地,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在当下我国农村,因为“成员权”与最初产生集体经济时的“入社”土地已经基本失去关联,以致产生了很多与分地、分钱有关的身份确认问题。
身份确认又不得不与人口出生时点、入户时点建立联系,而这个时点选择的合理性与客观的经济合理性没有什么关系,只与“村庄政治”有关系。
每一次确立这种时点,就意味着一次“村庄革命”,都会引起不小的动荡。因为土地承包有期限的规定,这种“村庄政治”会对土地流转和租金率发生影响,不利于建立有效的经济运行机制。
第二,“政社合一”体制在行政村一级没有取消,造成“政经不分”。虽然近年来我国村集体的公务开支得到政府越来越多的补贴,但在体制上仍没有去除政经不分的情形。
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较多的地方,集体收入会切一大块成为村庄的公务开支来源。其他农业区的村庄也会想办法通过有偿承包土地的办法得到一定的收入。这种情形显然不符合已经被证明有效的公共财政对公共事务支出全覆盖的要求。
第三,针对农村人口向城市自由转移的政治考量过多。有人认为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发生的所谓土地兼并、流民啸聚和王朝更迭等诸方面关系的理论是谬误。
实际情况是,官场腐败造成土地“投献”多发,引起部分地区土地集中,产生流民。这种情况在当今时代不会发生。
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也是政治考量甚于经济考量。近年被各界人士肯定的关于“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这个判断,其实也是一种多年沿袭下来的“政治挂帅”思维的结果。
如果用现实中的经济数据做分析,就会发现这些判断在经济上不成立,同时在政治要求上也不可靠。在我国农业产出中,土地要素报酬的份额甚少,远不足以满足农民社会保障的需要。
上述问题的存在说明我国农村经济体制还不符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要求,改革还需要攻坚克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