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我们已经到了必须要考虑构建怎样的未来乡村这个问题的关键时刻了。敢问路在何方?我的建议是,必须改变传统封闭的乡村集体模式,以开放的姿态吸纳更多的发展资源,创新适应时代要求的新集体模式,既要考虑和保护原村民的权益,又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下乡并且尊重它们的权益。
在详细解释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了解下中国传统乡村社会集体的特点。对此,不仅国内学者,国外也有很多学者做了大量工作。譬如费孝通、施坚雅、黄宗智、杜赞奇等提出的学说主张都曾产生过重要影响。而总的来说,大家基本都认可的是,中国乡村是一个高度复合的综合体,宗族、文化、社会、经济、安全等集于一体。这样的一个重要好处,就是村庄具有非常突出稳定的集体能力,不仅能够对抗一般的天灾,也能够带领村庄适应外部环境共同发展,还能够抵御一定程度上的战乱灾祸。但是村庄的这种突出稳定的集体能力也有个坏处,就是它的封闭性和锁定效应。越是在一些相对偏僻对外交往不变的村庄,往往封闭性越强,缺乏对外交流并且很难在这种交流中获得更多知识和推动新的发展,由此呈现出一种明显的传统方式锁定的效应。
可观地说,很多村庄落后,固然有着外部的原因,但是本身所有的这种封闭性和锁定效应的影响也不容忽视。甚至极端的情况下,单靠村庄本身,已经几乎完全无法摆脱这种封闭性和锁定效应,长期沉陷在发展的陷阱里。特别是很多乡村,随着越来越多具有主观发展意愿的年轻人外流,尽管村庄集体失能,但是传统保守的力量却愈加突出。正是因为这个问题,对于乡村建设,我们固然要信任村民和为了村民,但是不能片面地绝对化地提依赖村民,更不能偏激地反对政府和企业等外部资源投入者介入乡村事务。只要你们留下发展资源,村庄事务却绝对不允许你们发言,这个世界上哪有这种事情?
因此,我们必须深刻地认识到,虽然大量外部资源下乡带来新的动力,传统的涉及乡村事务的乡村集体模式的创新改革,已经势在必行。这就必然性地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如何面向村民,其二是如何面向外来资源主体。
在第一个问题上,最为关键的是一定要保护和创新并举。一方面,必须强化对村民整体利益的保护,避免在大资本下乡的冲击下,村民变成弱势群体甚至弱势个体,不仅丧失在集体决策中的发言权,甚至连原本在集体中的基本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甚至对于原村民的集体利益,不仅要保障安全,还要充分考虑安全的增值问题。当前情况下的一个关键主张,就是一定要高度重视村庄集体的整体利益保护,改变当前较为普遍的分隔性的扶持合作社模式,将政府优先的资源,更多投入到位村庄整体利益维护和升值中。譬如对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贴等。客观地说,当前很多面向散户的扶持成立合作社等补贴,确实存在实际投向缺乏监管和绩效很差等现象。两三户一商量就搭个空头合作社,领十万八万补贴分分,过两三年散伙的现象并不鲜见,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但是在对村民整体利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应当深刻理解宏观背景中提到的传统乡村瓦解问题,理解外流年轻村民与传统的割裂,以及村民代际差异的深刻影响,推动原村民内部集体模式的创新。在此方面,网红村袁家村的经验特别值得借鉴。在推动村庄发展的过程中,村集体设计了一套又兼顾村集体共同发展又完全适应现代经济要求的多层股权结构,村集体经济中,既包含村集体和农户均有的基本股,也包含村民可以自选入股的由各公司商户相互持有形成的交叉股,还包括专门用以扶持较低收入避免两级分化的调节股。“我们不搞单纯的扶贫,对于贫困户我们借给他们钱要求他们自主入股”村长在回答我的提问时的自信和现代经济意识,曾经给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
因此,及时对于原村民,我们也必须充分认识到内部的差异性问题,并且应当充分尊重这种差异性,积极鼓励通过现代手段,实现村民间及其与村集体间的关系重构,建构符合现代社会经济规范的新集体关系。在这方面,同样不能简单的将保护传统教条化,而是应当经济介入、有所作为,通过示范等各种方式充分发挥教化的作用。
在第二个问题上,就是特别支持针对资源下乡所推动的广泛社会动员,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对下乡资源及其主题的尊重和保护问题。在这方面,必须实在地承认,很多乡村地区依然存在着“讲理不讲法”,并且所谓的讲理也只讲村民一头的理的现象。所谓开门招商、关门打狗现象,在农村地区同样存在。因此,如果不能给予外来发展资源及其主体应由的权益,我们很难想象会有长期投入的资源进入乡村地区。除了切实以现代法治精神推动乡村治理,更重要的是能否建构更为开放的村集体决策系统,甚至能够适当开放原本完全封闭的村集体经济系统,学习袁家村的多层面股权架构模式,创新村集体模式,将新发展资源及主体纳入到原村集体决策体系,譬如在原村集体决策模式上导入新资源主体构建“村集体+政府+社会资源”的创新集体模式等。如此,我们才可能引入更为稳定和长期性的外来发展资源,同时也引入新的知识理念和模式,并且与原村集体形成发展的命运共同体,共同实现长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