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搞村镇的都关注了我们------
伴随着中国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提速,大中城市用地荒问题频发。然而,中国大部分农村仍以自发的星点生长为主要模式,致使农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偏低,出现大量农地荒置现象。换而言之,中国大部分农村缺少系统与科学的规划,生产与生活方式的系统性不足、土地规模效益弱及经济现代化发展滞后,导致中国城乡二元矛盾突显。但是,至20世纪末期,中国建设发展由重城轻乡逐步向城乡统筹转型,尝试使农地流转合法化,赋予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商业开发权和推进城乡土地统一市场的建立。中央政府聚焦农村建设、提高农产收益及改善农民生活。由此,规划强调走符合农村实际的路子,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留住青山绿水,记住乡愁。
本文在综合文献基础资料,分析当下农村发展战略定位与中国城市建设用地供给短缺的现实情况下,聚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机制研究。通过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系统化解析,提出现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机制潜在的发展误区,进而提出未来发展的应对策略。
新中国成立来,中国农村土地实现了由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转变。20世纪50年代至改革开放前,中央政府相继颁布《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国共产党员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等决议,标示着“三级所有、对为基础”所有制模式的形成。但是,由集体统一分配效益不可避免导致农民生产积极性呈现低迷状态,致使集体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适应性仍未得到解决,甚至农产供给出现递减[1]。
改革开放至20世纪末,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发生重大突破。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改革向专业化、商品化与社会化三化发展;80年代末中央政府正式通过1982年《宪法》修改,明确可合法流转土地使用权;随即90年代初《农业法》明确提出,我国农村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是,农地流转仍存在不确定性。
进入21世纪后,为稳定与完善现有经济发展基础,中央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由此,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亦渐引市场机制、调整农业结构及土地经营方式,农村土地流转日趋活跃,其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则是重要组成部分[2]。至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战略聚焦“三农”问题。随后中共中央明确部署了新一轮农村改革的目标与方向,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3]。十八大、十九大召开,中央政府相继提出“美丽乡村”“乡村振兴”的发展战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留得住乡愁”的发展理念。一方面,力求尽快改善全国建设用地结构性短缺而总量过剩的情况;另一方面,在合理化促进限定范围内公益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与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所需的前提下建设城乡用地统一市场,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去身份化”。从而,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及土地财产性收入,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弱化城乡二元差异。
中国城镇化提速导致部分大中城市建设用地短缺问题突显,对全国经济发展形成制约。由此,政府加快完善土地市场、致力国家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已经成为解决建设用地短缺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4-5]。本文基于行为主体与组织模式的不同,沿袭“国有化”土地流转①、农村集体组织土地流转②与个体农户自发土地流转③的三大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的划分。
四川成都双流县庙山村在国土管理部门协调下秉持“增减挂钩”原则,通过制定地方特色产业规划、尊重民意等系列措施完成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打造当代艺术基地,是典型的“国有化”土地流转。此流转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既保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又促进城乡建设用地统一规划,但无法完全确保改革者意图满足各阶层所需易造成高额社会成本[6]。
浙江金华琅琊镇上盛村集体组织通过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完成对外出务工者、老人及村内大量闲置地和荒地进行统一承包,实现化荒田为农场,提高土地利用率;另一方面,当地村民既可通过租赁获得土地价值收益,也可参与合作社工作,实现双收益,是典型的农村集体组织土地流转。此流转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大量闲置用地现象,且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但是,由农村基层组织主导下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在很大层面上无法保障农户对于土地的融通资金或商业开发过程中应得的财产性收入,存在土地集中管理者获得超额利益的情况。
农户个体自发土地流转方式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户在土地流转后应得财产性收入,但由于城乡土地市场和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交易环境存在风险和潜在的利益矛盾冲突。由此,当下农户个体自发土地流转难度大、风险高,因而中国大部分农村土地流转仍以上述两种方式为主。
目前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大都聚焦于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问题[7]、土地流转对区域财政效益及农村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研究,虽然不乏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的研究[8],并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驱动元素归纳为制度法规、供给因素和需求因素,但是,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缺乏系统的解析框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中国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必经之径,是城市空间发展和农村城镇化共同作用的结果,受到外部驱动要素和内部自发趋利行为的双重影响。
综上所述,基于大量文献资料阅读与研究的基础,本文构建了“因素层—行动层”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化机制的解析框架,尝试从城乡统筹发展视角系统地解析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驱动化机制(图1)。

图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解析框架图
资料来源:作者自绘。
a.新型城镇化城镇空间拓展——外部拉力
依据相关专家研究成果,中国城镇化发展由资源、要素产业向城镇空间集聚的1.0时代、大城市病显著化的2.0时代逐步转向部分城镇功能向周边扩散与转移的3.0时代。同时,中国建设用地结构性短缺而总量富余的问题日趋显著。大城市由于快速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造成城市建设用地紧缺,同时小城镇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建设,使得有效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成为缓解这一境况的关键性措施。
中国新型城镇化强调落实城乡统筹、乡村振兴与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由量的关注调整为对质的把控,实现增存并举。中国中东部与沿海地区诸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和福建省(市)在政府组织下通过农用地征收为城市城镇化、工业化累计大量的原始资本。但是,在新一轮城镇化发展中城镇建设势头虽强劲却受限于建设用地指标及耕地资源的瓶颈约束,原有以耕地为原料来源的土地财政模式难以维系[9]。由此,采用科学规划引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成为大中城市解决城镇化发展中土地资源短缺的重要举措。同样,在新型城镇化发展下中央政府重拾“小城镇、大战略”的建设思路,将小城镇镇的建设视为区域一体化、承接功能转移的重要空间载体。一半以上小城镇建设用地中农村集体土地的占比接近70%,因此小城镇建设中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纵横交错造成城镇社区化管理的事权难协调,镇区内形成大量边角地、插花地和夹心地,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效益难以凸显[10](见图2)。因而,高效流转农村建设用地成为新型城镇化空间拓展关注焦点。

图2 边角地、夹心地和插花地示意图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参考文献[10]151页插图改绘。
b.农村城镇化发展渐入轨道——内部推力
伴随着农村城镇化成为继农村工业化后农村经济发展的又一热点,部分乡镇企业的发展相应产生了产业集中生产的需求,农村经济发展渐由零散式个体经营转向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模式[11]。然而,中国部分传统农村的经济发展仍旧倚仗一产,二三产生产滞后导致城乡发展差距过大。因此,“三农”问题成为各地政府关注焦点。2017年中共十九大召开,更是将乡村振兴综合到国家现代化经济建设中,强调建立城乡“融合发展机制”。
自20世纪90年代起,农村大量乡镇企业面临破产。随着大中城市工业化进程加快,部分村户从隐性市场通过“土地生财”获利。然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去“身份化”制度并不完善,交易存在经济风险。但是,部分农村通过“土地财政”发展完成了城镇化初期经济资本的原始积累,确实推动农村经济现代化、农村生活现代化。同样,伴随着农村城镇化发展渐进将推动农地流转,着力实现农村土地集约生产、可持续化良好发展,促使部分村民离土不离乡即可就近就地完成城镇化过程。从而,减缓大部分农村劳动力外流现象,扭转大量农用地闲置的局面。
a.政府机构:权利主导下城乡统筹
中国已步入改革开放的第40个年头,城市发展优势日渐凸显而农村经济发展滞后。伴随着中国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城乡二元矛盾加剧。中央政府到各层级地方政府本质上均从顶层设计层面通过多方面途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其中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从而完成农村建设用地“去身份化”至关重要[12]。
自21世纪初,国家政府致力于从基本要素——土地资源,来打破城乡二元性。国家政府在2004年、2008年和2013年相继颁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国家层面重大政策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赋予农村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等的法律性质和流通能力,保证农户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拥有合法的商业开发权。由此,国家政府通过完善顶层制度建设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同国有土地入市、鼓励农业企业创新发展模式等举措创造农村地区招商引资的可能性,提高农户财产性收入完成农村城镇化发展初期经济资本积累,致力于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为城乡统筹发展创造机遇。
b.农户群体:资本趋利下经济理性
“十二五”前中国城镇化发展保持高速增长,虽然从“十二五”开始全国城镇化水平增长速度放缓,但仍保持年均1.21个百分点的增长率,相较世界发达国家而言仍是处于高水平增长时期。与此同时,市场经济带来的可观的财产性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村城镇化发展;另一方面,早期从“土地财政”中获益的农户基本完成原始资本积累,实现物质生活质量的提高,从而带动农村集体积极性,推动农地流转发展。
农户群体无论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还是基层个体农户等身份参与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相较政府机构在面对市场经济发展时均会表现出较为纯粹的资本诱导下的经济理性,以寻求土地效益的最大化。由此,农户群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成为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先行者。农户借助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市场经济的蓬勃建设,极大程度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发挥土地作为生产性资源的价值。同样,通过农户群体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吸引相关企业入驻,促进农产规模经营,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创造高农产收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建设,扩大二三产发展规模。
c.行为主体潜在的交互与博弈关系
行为主体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农户群体,其行动主要内容均是围绕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展开,通过“去身份化”举措打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这一生产性资源由于人为阻隔造成的土地闲置而不能够充分发挥土地经济规模效应的局面。由此,提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改善村民物质生活基本环境,加快农村城镇化发展脚步。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不可避免地出现由于利益分配引起的政府机构(尤其是地方政府与建设用地供给者)间的矛盾冲突。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使得农户拥有对农村建设用地的商业开发权,通过市场这一大“容器”,利用相关企业这一“媒介”,在其中进行资源置换。同样,政府机构从宏观顶层制度设计层面,到衡量社会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发展建设用地需求量的中观层面,再至流转地块详细安排设计的微观层面,成为行为逻辑上的另一主体。但是,政府机构相较于农户群体而言,拥有决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双重性角色。由此,农户群体与政府机构间存在交互与博弈的潜在关系。一方面,两者有着共同的追求——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另一方面,政府机构面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时不单纯趋向于经济理性,综合社会效益的公共理性从而保证社会秩序发展。政府机构与农户群体间既相似又差异化的行为诉求与特征,导致面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后存在利益分配如何最大化的矛盾冲突。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现行驱动机制中,尊重新型城镇化下中国各层级行政区域的发展诉求,紧扣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等入市。但是目前城乡发展仍是强调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市在城镇化发展中优势性显著而城乡统筹协调难觅。
具体而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大多仍是以城镇空间拓展的供需需求为主,即外部拉力效果显著。与此同时,对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落后的基础设施建设缺乏考量。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农户虽能“土地生财”,但对于农村整体发展建设而言则缺乏全局性的科学土地利用规划,由此造成农村基建依旧呈现无章可寻、无案可依,使得城乡统筹定位虽准但仍旧很难缩小城乡间发展差距。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驱动因素,本文将其归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概述而言,主要由于新型城镇化发展,加剧了我国建设用地结构短缺的问题,使得大量未流转可利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仍旧粗放、零散式发展的不和谐性格外突出。由此,造成城镇化发展中土地这一生产性资源需求增大,随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驱动发展因素更是呈现多元化、井喷化。
同样,随着需求量的增大,需求者和供给者间的交互与博弈关系日渐加深。依据基础文献资料总结,在现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对于农户或农村集体组织这一行为主体大部分采取一次性补偿措施。虽然,在现有农地流转的驱动化机制下一定程度上不再使农户成为传统的“失地农民”,然而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纯粹经济补偿并未从根本层面解决农村城镇化实质性问题,诸如农村人口就业现代化、农村经济现代化等,使得城乡一体现代化进程受阻。
早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在资本趋利下农户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投入到潜在的隐性市场成为“灰色贸易区”。但是,由于非完善化制度使得隐性市场中交易的双方存在贸易风险。因而,中央政府至各地方政府致力于完善顶层的制度设计,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法化[13]。
与此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对于城乡土地市场统一化管理建设略显匮乏。由此,即使顶层制度不断完善,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去身份化”,使得城乡土地拥有同等法律地位的被商业开发权,但城乡土地市场化管理的不充足性仍增大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公共理性发展不到位的可能性,并将引得多方角逐利益最大化。如何保障合理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高效化资源处置仍存在疑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现行流转机制中无论是外部还是内部的驱动要素,客观反映了中国新型城镇化发展中政府职能部门的具体要求与农户群体的基本诉求。因此,应通过复合作用有效落实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切实提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创造城乡经济现代化一体发展,实现城乡共荣。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中理应增强驱动要素助推作用,充分考虑中国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农村经济社会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确实给农村经济现代化、社会发展现代化带来积极变化。概括而言,亟待将农村从纯粹的供给角色——满足城镇空间发展需要,转变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受益方,实现城乡一体现代化、乡村振兴发展的宏大目标。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现行流转机制中政府机构与农户群体双方主体目标虽一致,但出发点的差异造成流转成本的不可预期性。因此,一方面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中应增进行为主体间的协商与沟通;另一方面,农户应通过农村土地城镇化共享中国新型城镇化成果,活化农村各资源要素,从而有效降低城镇化和实体经济发展成本[14]。同时,面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应维持正常的社会公共理性,营造良好有序的发展环境。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中的行为主体应遵循激励与约束并存的引导方式,即农户群体不可一味趋利以致缺乏对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关注导致现存城乡脱轨现象无改善;政府机构则应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合理把控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双重身份,切实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建设的需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出现越来越多“村企”多元化合作经营模式,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缺乏与城市土地市场统一的管理机制,造成交易双方的利益缺乏法律保障性。因此,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应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合理化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切实保障农村集体建设与城市用地同等的商业开发权、交易双方基本权益。同时,相关政府平台应科学搭建网络化信息平台,实时监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量化发展趋势评估,减缓农地荒置闲置的现象。一方面,合理化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用途与发展定位;另一方面,统筹全域农地资源状况为农村未来规划发展提供基础数据支撑。通过信息化与网络化平台建设,优化农地市场、对接城市土地市场,最终实现城乡土地统一市场,保障多层次群体利益。从而,以科学化、高效化与便捷化为导向加快农地流转,为城乡统发展创造前提条件。
文章通过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驱动化机制构建“因素层—行动层”系统的框架解析,将因素分为外部驱动因素和内部自发因素;行为主体概括为政府机构与个体农户,并对主体间行动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驱动化机制整体表现为驱动要素与行为主体间的耦合作用。同时,提出现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驱动化机制中存在的发展误区。
本文强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未来应秉持城乡统筹发展理念,紧随国家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一方面,合理评估城镇发展空间需求;另一方面,注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诉求,即关注基础设施建设与民生福祉。同时,本文综合分析相关文献资料,可知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政府机构与个体农户间既属于盟友又属于对立方。因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应合理增强双方沟通,引导主体行为实行激励与约束并存,保证社会发展公共理性。与此同时,关于建立城乡土地统一市场保证有序化、合法化的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举措应加快落实,以减少隐性市场下的农地非法流转,切实发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效益、保护农户个体或集体权益,由此带来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收益[15]。
①“国有化”土地流转:地方政府主导下,考虑但不仅限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与农户进行协商并在其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土地变性交易。
②农村集体组织土地流转:农村基层组织主导下的以农村为基本单元的农村建设用地流转。
③农户个体自发土地流转:农民作为独立个体成为土地流转后直接经济利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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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大城市都市区‘紧凑·多核·弹性’地域结构理论及其应用研究”(编号:51478199);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城市形态与城市微气候藕合机理与控制”(编号:51538004)。
作者简介:
赵天如,湖北省城镇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硕士研究生。
黄亚平,湖北省城镇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通讯作者:
赵天如,592240068@qq.com。
版权声明:
原文刊登于《小城镇建设》杂志2018年12月刊,版权为小城镇建设杂志社所有,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经过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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