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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筑风貌控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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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1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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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筑风貌控制管理规定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改善城市建筑风貌,提升建筑品质,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编制城市设计的区域,建筑方案应满足城市设计要求;未编制城市设计的区域,应遵循本规定。《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一部分 城市景观界面控制 第一条 城市建设必须考虑营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沿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高层建筑,连续等高建筑不应超过3栋,3栋以上应错落设计,高差不小于较高建筑的1/5。 第二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快速路的建筑,其临城市界面的通透率应大于35%。 第三条 沿商业街区的公共建筑,其临城市界面的贴线率应大于70%。 第四条 沿主要道路的高层公共建筑其面宽应在40~50m之间,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第五条 沿东西向主要道路的高层居住建筑面宽不应小于30m,不大于50m。 第六条 沿东西向主要道路的多层建筑其面宽应在60m之内。 第七条 沿南北向主要道路的住宅建筑应布置为多层建筑、塔式高层建筑,合理控制建筑高厚比例,同时应进行临街山墙立面设计,形成比例协调、层次丰富的建筑景观界面。 第八条 临城市公园、水系等开敞空间建筑应近低远高,尺度协调,临界100m范围按高距比1:1控制建筑高度,迎景观面的建筑宽度应在50m以下。建筑主体应选用相对稳定、明度适度、色相柔和的色彩。 第九条 建筑色彩应采用“米白”、“暖灰”、“浅驼”为城市主体色。 第十条 建筑色彩的控制比例:主体色占70-80%;辅助色占20-30%;点缀色比例应小于5%。 第十一条 禁止大面积使用高饱和度的颜色(如红、橙、绿、蓝等),有特殊颜色要求的建筑除外。 第十二条 相邻街区之间应进行色彩分区规划,确保沿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群体色彩富于变化。同一街区内部建筑可在色系统一、色彩协调的基础上对主体色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 建筑单体控制 第十三条 高层住宅建筑屋顶应进行收分处理,且收分层次不应少于两个。 第十四条 多层建筑屋顶应采用坡屋顶形式。 第十五条 对于沿街建筑屋顶的附属设备、附属构件、设备用房等应采取隐蔽处理。 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快速路两侧的居住建筑,外立面在保持风格统一的情况下,立面应公建化处理,造型宜简洁、规整。 第十七条 公共建筑的连续界面应通过不同的材质、色彩、肌理等方式进行划分。 第十八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的高层公共建筑,外立面应主体落地,不应突出主体布置商业裙房,商业综合体等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商业综合体裙房高度一般不多于5层,且不应高于27m,屋顶应设置休息平台或屋顶花园。 第二十条 公共建筑沿街底层近人部分应重点设计。立面设计应采用大面积通透性橱窗、统一简洁的门头店招设计,材质应采用石材、金属等高档装修材料,体现时尚大气的建筑风貌。 第三部分 楼前环境控制 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的楼前铺装在同一街区内应协调统一。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所在场地边缘与道路高差严格控制,不得形成“台地”。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地下车库出入口应设在主体建筑内,避免出现脱离建筑主体的车库出入口。 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的楼前区域不应设置停车位。 第二十五条 沿城市街道的建筑附属设施,如变配电箱、人防风井、通信设施等应隐蔽设计,且不应阻碍行人通行。 第二十六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商业建筑前的广场宜设置雕塑、小品、休闲座椅等设施。 第二十七条 一般性办公、商业等公共建筑不应设置围墙,居住建筑应采用通透式围墙,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采用绿化分隔等方式。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通透率为贴临城市界面高度24m以上的建筑之间开敞部分的宽度之和与同一方向上规划用地宽度的比例。 通透率=贴临城市界面建筑间开敞部分总宽度÷规划用地宽度×100% 贴线率为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建筑物或建筑底层部分紧贴建筑界面控制线总长度与建筑界面控制线总长度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贴线率=街墙立面线长度÷建筑控制线长度×100%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