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空间》39辑:控制性详细规划创新实践
一、保护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层面与作用
城镇历史保护区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当历史城区、历史城镇中心、历史街区、历史地段等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被某项法律、法规或政策确定为被保护的对象时,这些被保护的对象便具有了法律上的“保护区”的地位。
目前我国城镇历史保护区的保护规划一般是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次进行编制的,也有不少采用的是从城市设计角度进行控制引导的做法,主要的目的是为保护整治工程提供方案或作为下一层次规划或具体设计的指导依据。在这类保护规划中,总平面图、街道立面图、鸟瞰图,甚至建筑设计方案图往往是不可缺少的。然而,这类十分具象的保护规划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保护区。
修建性详细规划层次的保护规划一般适用于具体的实施项目,针对性强,可用来为保护区局部或整体的实施工程提供方案。这对那些具备实施条件、整体规模(或实施项目的规模)不大,并且适宜于在短时间内(比如1~2年内)实施完成的保护区(或局部)是可行和需要的。城市设计型的保护区保护规划适用于那些在保护区中需要进行较大规模整治、恢复甚至改造的保护区,作用在于对保护区的整体风貌、空间格局等与历史环境的关系进行研究并提出空间控制和引导的要求。城市设计型保护规划的编制往往需要具备该保护区和周边地区上层次城市规划的条件,包括功能定位、公共设施安排、道路系统和交通组织甚至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开发强度等。同时,由于城市设计本身并未纳入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定体系中,保护规划提出的控制要求和引导方向往往难以用于保护区长期持续的规划和建设管理,也就必然造成了这类保护规划在实施上的不确定性。
在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地位越来越高,但其中在大部分已经编制完成的控规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特别是保护区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措施普遍缺失或不足,因此保护区保护规划的作用首先在于补充原有该地区各层次的城市规划(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文化遗产保护所缺乏的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的保护区保护规划的法律地位以及技术特征,对在规划实施上具有长期性特点的保护区的规划管理更具有普遍的意义,从这个角度看对保护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编制保护规划也显得更为迫切。另一点也极为重要:在保护区范围内保护规划应该替代其他在保护区范围内的同层次和下层次规划,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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