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二热电厂
在80年代初,北京市规划局从事能源规划的同志,在收集国外发展集中供热资料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各国发展集中供热的条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对如何加快北京市集中供热发展速度进行研究。提出了“北京市发展集中供热不能仅靠热电厂这一种方式,要因地制宜采用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发展集中供热,特别要注意发挥集中锅炉房供热的作用”的观点。
1982年,在国家计委支持下召开了全国集中供热学术会议,讨论了北京市的供热规划,通过研讨,肯定了上述观点。会议指出:在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的条件下,北京必须坚持发展集中供热的方向。区域热电厂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完全靠新建热电厂来满足市区每年四、五百万平方米新建筑的供热需要,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此,针对北京近期新建筑相对分散的现实,今后在充分利用热电厂的供热能力和工业余热的基础上,还应配合城市改建和新居住小区的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一批不同规模的区域锅炉房(即集中锅炉房),就近实现集中供热。这些观点纳入了1983年编制的北京市供热规划,并在具体的建设项目方案中予以体现。
北京市在60-70年代,为了减少烟囱,曾建设过在一个锅炉房内集中10台、10几台小锅炉的所谓集中锅炉房。实际上,这种锅炉房和安装2-3台小锅炉的分散锅炉房并没有本质区别。因为单台锅炉容量一样锅炉热效率一样,根本达不到节能、减少污染和节省人力的目的。为了明确集中锅炉房的正确含义,北京市规划局从事能源规划的同志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在1982年12月召开的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热能及动力学术委员会首届年会上,交流了研究成果。提出:在北京市的具体条件下,只有在锅炉房内采用热效率高、单台容量每小时6百万千卡(相当于10吨/时蒸汽)以上的热水锅炉,锅炉房供热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锅炉房才能叫集中锅炉房。经过研讨,与会专家逐步取得与北京市一致的看法。后来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城市集中供热技术政策要点》中,对集中锅炉房做出了同样内容的规定。按照锅炉单台容量和锅炉房供热面积这两个边界条件界定集中锅炉房的做法,后来一直被沿用。
由于方针明确,认识逐步统一,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大量居住区的开发建设,为建设集中锅炉房提供了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及保证用地等必不可少的条件。再加上国内已能生产不同型号的热水锅炉,集中锅炉房供热在80年代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规划供热面积400万平方米的左家庄锅炉房、供热170万平方米的亚运村锅炉房、供热140万平方米的西罗园锅炉房在80年代相继建成,供热400万平方米的方庄锅炉房、若干供热100万平方米或几十万平方米的集中锅炉房在80年代相继建设。至1990年底,北京市区集中供热总面积已达3216万平方米,占市区民用建筑总面积的22.5%,其中热电厂和集中锅炉房供热已平分秋色、二者供热面积基本相当,这个状况一直维持到90年代末。后来随着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力度不断加大,天然气供应量不断增加,天然气锅炉房逐渐增多,燃煤集中锅炉房建设速度放缓,但是到2003年底燃煤集中锅炉房仍供热5574万平方米,占中心城区总建筑面积的18.6%。很明显,集中锅炉房供热在北京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后,在天然气不能充足供应的郊区城镇,采用清洁煤技术的燃煤集中锅炉房仍会有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