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空间》39辑:控制性详细规划创新实践
一、新法背后的新问题
2008年《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将对中国的城乡规划事业产生划时代的影响。与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相对比,新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规划编制单位以后该如何编制规划提出了新的疑问。《城乡规划法》的目的是强化控规“权威性”和“刚性”,其中对于控规的编制、审批、修改程序及其在规划管理中的法理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核心要求一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控规依法行政,二是修改控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批。这些新条款的出台,极大地规范了控规编制、审批、管理程序,同时也对编制控规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技术要求。由此使规划编制部门陷入了迷茫:一方面是严格的法律约束,一方面是问题重重的控规管理制度,在原有的矛盾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如何适应新的变化?未来的控规内容的科学性与控规管理的规范性该如何完善?新的控规编制如何对后续规划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变化做出科学的应对?在《城乡规划法》已实施的今天,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的融合之势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贡献在于它既避免了传统详细规划中建筑布局的僵硬,为基地的使用者预留了一定的灵活性,又避免了更大程度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开发的秩序。而城市设计由于是从整体层面进行的考虑,故其重点是设计城市,而非建筑,更注重的是建筑塑造的一个范围,而非建筑本身的内容,因而不但不会禁锢设计人员的创造力,反而会为其提供一种源泉。另外,城市设计已从传统形体“美”的塑造扩展至精神、文化、活动等无形层面的内容,从感性的角度思考城市的发展,然而它却独立于我国现行法定城市规划体系之外,本身并不具备法律地位与效力;另一方面,由于其太多的指导性原则,使得城市规划管理者无从下手。正是由于两者之间的互补性,本文认为两者的融合必然能给新法背景下的控规编制完善带来一定的契机;同时作为约束和调控城市发展的控规,也只有注入城市设计这一新的源泉,才能在我国城市建设的现实情况下走得更加扎实。
以下笔者试图从《郑州老城商业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方案》的研究制定来认识控规的基本属性,探讨新法背景下控规的编制方法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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