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等相关地类变更。对遥感监测图斑中实地发生建设的,按照实地情况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或按临时用地标注。对经实地调查现场已拆除并恢复原地类的监测图斑,以及土地整治实施推填土的监测图斑,维持原地类不做变更。对2018年度遥感影像未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地块,除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并在部监管平台备案的,暂不纳入本年度变更。对于遥感监测图斑拟变更为设施农用地、按临时用地上图或实地拆除的,必须经省级自然资源耕保、利用或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认定。对地方解释为拆除图斑、路基未确定的道路图斑、遥感监测推填土图斑和核查通过的临时用地图斑,部将开展持续监测。
(二)新增耕地及耕地内部地类变更。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以及符合《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15号)要求、且验收合格的各级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技术规程认定的新增耕地,方可进行变更,并于2018年全部变更。地方应加强对“土地整理田坎等新增耕地”变更审查,确属新增耕地的,应准确核定新增耕地面积,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出具省级审核同意意见后报部。严禁将土地整治项目区外的新增耕地,标注为“整理田坎沟渠等小于上图面积难以按图斑表示的新增耕地”。原则上不得将水田变更为水浇地或旱地、不得将水浇地变更为旱地。经土地整治实施地类改造,旱地变更为水浇地或水田,水浇地变更为水田的,需在项目验收后方可变更。除生态退耕或其他依法调整的外,不得将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对确属实地变化且耕作层未破坏的,按照《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以可调整地类进行变更。
(三)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等地类变更。原则上不得将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对确实因长期环境变迁、采矿损毁等因素所致的地类变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全面核实,专报部审查通过后,方可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对2018年因洪水、泥石流、台风等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的,应按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实地调查其位置、范围和地类,收集相关媒体受灾情况报道,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对人为撂荒的耕地,以及虽受突发自然灾害影响但耕作层或表土层未被破坏的耕地,维持原地类不变。
(四)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衔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发现的地类变化,属于2018年度发生变化的,方可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