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有效衔接,近日,市规划国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规划国土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征地手续与规划许可同步办理等改革措施。
《通知》主要包括征地手续和规划许可、土地入市和规划条件、出让金收取与规划许可、验收及不动产登记、合并办理的审批事项等方面内容。
01
征地手续与规划许可同步办理
适用情况
已取得用地预审意见,但尚未完成征地工作
改革措施
在办理征地手续的同时,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同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应建立征地资金专管账户,将征地补偿款转入专管账户,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资金监管。
规划核验部门将征地和供地手续的办理情况纳入全过程监督,提醒并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征地补偿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02
外部申请转变为内部推送
适用项目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和土地储备入市项目、授权供地项目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和土地储备入市项目:储备中心提请“规合一”多协同平台研究后,审批部门根据会商意见提出规划条件,再由平台直接推送储备中心。
授权供地项目:审批部门提请“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研究后,根据会商意见提出规划条件,再由平台直接推送利用中心。
03
土地出让金收取挂钩规划许可、验收和不动产登记
?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且不增加地上建筑规模
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金后,持设计方案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承诺,项目竣工时履行出让合同变更手续和补缴差额出让金。
规划核验部门启动全过程监督和服务。
有关情况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推送土地利用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多部门配合督促履约。
04
合并精简审批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
选址意见书、压覆矿审批、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个事项一次申请,合并办理。
社会投资的自有用地建设项目
无需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条件。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附送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本内容由法制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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