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空间》39辑:控制性详细规划创新实践
一、我国控规发展历程及困境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我国城市规划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控规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在规划管理中的作用也不断增强。根据《城乡规划法》,控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必要条件,是指导城市建设的直接依据。
控规作为在城市建设管理方面具有“抓手”作用的规划类型,其出现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反映了城市发展的现实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建设领域的土地使用制度、建设方式、投资渠道、房地产开发管理方式等发生了新变化、新情况,国内城市规划界开始探索一种与技术与管理相结合、整体控制与局部要求相结合,并具有动态管理特征的技术手段。从20世纪80年代引入土地分区规划管理(区划法zoning)的概念开始,在借鉴和吸收了区划法等国外规划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逐步形成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方法。
从控规发展的历程来看,我国控规逐步从单纯技术研究走向了与法律、管理相结合的道路,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主要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一是1980年代的控规理论研究和探索阶段。从1980年引入土地分区管理概念和上海虹桥开发区编制土地出让规划开始,经过上海、厦门、桂林、兰州、广州、温州、南京等城市的探索和实践,控规编制内容和方法逐步完善。二是1990年代控规编制方法的成熟与规范阶段。从1991年到1995年建设部颁布实施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了控规的地位、内容和要求,使其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三是20世纪末至今关于控规与管理相结合的再思考和再实践阶段。1998年深圳把控规的内容转化为法定图则,为控规的立法进行了有益探索。进入新世纪,上海、广州、南京等城市在控规编制和管理办法方面又提出了新理念和做法。
控规的出现为规划管理提供了依据,在指导我国城市有序建设方面发挥了不可否认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加速转型期所具有的不确定性,长期以来,控规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着不少难题。理论上,控规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和公共政策,应具备法律所拥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对规划成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提出了很高要求。但控规在实际编制时,受编制时间短、现状资料不足、规划人员专业素质不够高等因素的制约,规划成果往往存在种种缺陷,不能有效发挥控规本身应具备的作用。规划编制体系不完善,控规与其他城市纵向和横向规划之间的关系不明确,也削弱了控规的地位。同时,规划编制与管理之间存在脱节,规划管理者在使用控规成果时往往很难有效把握控制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关系。控规中的刚性指标涉及公众利益,理论上一经制定就不能随意修改。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规划提出的刚性指标难以适应用地开发的客观要求,而控规中的弹性控制内容又不够明确,导致规划管理者在自由裁量时缺乏合理依据。另外,控规的调整程序较为复杂,与市场效率之间有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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