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特别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和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允许抵押、担保,一定会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也会带来新挑战。
首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抵押的只能是经营权。承包权是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是不能抵押的。
但是,法律又允许农民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别人,这表明农村土地是可以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
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是可以展开的,因为即使经营失利,农户失去的也只是几年的经营权,而承包权、集体的所有权都不会受影响。
其次,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是宅基地的抵押,还是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抑或是居住权的抵押?这需要在慎重稳妥的试点实践中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最后,农民还拥有对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权。资源性资产要依法承包到户,实行确权登记颁证,由农户自主经营。拥有非资源性的经营性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分布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而这类地区都正在快速城镇化。
因此对这部分资产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它们折股到户,按股分红,对保障农民的集体组织成员权利,对集体资产的经营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都有重要意义。
但农户占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到底能不能抵押?这个问题很复杂,它甚至最终关系到集体组织本身的存废。
据我们了解,在已经实行了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地方,似乎还都没有允许农户将占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去抵押或转让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而这种规定完全都是由农民通过民主协商的程序自主制定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改革,是为了清产核资、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收益实行按股分红。也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集体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改革后,基本都采取将这些资产实行租赁经营的办法,很少有自己经营或入股经营的,主要就是为了防范风险。
所以,目前各地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量最大的是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林权,还有集体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和房产的使用权。
因此,某种程度上讲,农村产权市场实际是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承包到户的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使用权的租赁市场。当然,今后会发生什么变化,还要观察,也取决于政策的取向。
在政策上允许农民占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抵押,而事实上会不会发生,这是两回事情。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与一般的企业制度等同起来,以企业改革的理论去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至少在现阶段大概是行不通的,因为农民担不起被破产、下岗的风险,我们的社会、政府也担不起这个风险。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改革,现阶段的重点应是摸清“三资”家底、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农民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财产权利。
上面讲的这些问题,可以概括为在深化农村改革中需要破解的四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