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法规体系不健全。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未对城市设计进行明确规定,没有给城市设计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位;
在部门规章层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将城市设计定位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个部分,并且只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
2017年出台的《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将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并规定要与城市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一道进行审批和管理,并未单设规划阶段;
在地方性法规层面,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如《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用专章形式进行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条例》专有一条针对城市设计的规定,而云南、贵州等省在地方性法规中均未对城市设计作出规定。
二是编制计划的随意性。
虽然《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规定了城市核心区、历史风貌区、滨水沿河等地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但对于某一个城市而言,具体哪些是城市核心区、哪些是风貌区等却很难界定,尚没有确切的强制性计划,导致城市设计编制的随意性问题较突出。
三是执行力不强。
由于城市设计的编制成果被纳入了城市总体规划某一个章节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个部分,许多内容被淹没在了浩瀚的“大规划”内容中,在实际操作中的执行力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四是监管不到位。
由于城市设计总体上属于城市规划的范畴,编制属于城乡规划行业,实施却在具体建筑项目上,属于建设管理行业范畴,从而导致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环节、监管阶段、监管层级等存在不确定性,监管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