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部分在《处理意见(二)》里共7项条款,具体解读如下:
第四条关于城市更新单元涉及轨道站点的审批依据问题。本条明确规定只有现状已建成、在建或国家发改委已批复的轨道线路可作为城市更新单元的审批依据。
第五条关于城市更新单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的相关规定。本条第一款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以下简称“配建规定”)及相关政策,制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测算表》。第二款是结合强区放权改革,对调整职权的部分明确改革后审查部门,《配建规定》第三条明确“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按改革要求,本条明确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征求监管主体(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其委托的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意见。
第六条关于混合用地管理。本条是对《深标》混合用地相关条款的细化。第一款明确混合用地中各类功能用地的容积率(含公共配套设施)不宜超过《深标》所规定的相应功能用地容积率上限。第二款明确在符合《深标》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土地混合使用,视为符合法定图则。
第七条关于单一用地性质的二类居住用地允许配套建设商业的解释。本条是对《深标》第2.2.2条关于单一用地性质的混合使用规则的细化。依据《深标》,二类居住用地中配建商业的目的是为居住功能提供辅助配套作用,属于小型配套商业。办公、旅馆和商务公寓不属于小型配套商业。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办公、旅馆和商务公寓不属于二类居住用地允许配套建设的商业。
第八条是非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布局要求。为保证城市更新项目规划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实用性及布局和理性,依据《深标》及《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等相关规范,对城市更新项目非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布局做了详细规定。
第九条明确了邻近城市重大危险设施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审批应落实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条是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结果,主要是落实《决定》及其实施意见“各区城市更新项目的计划、规划、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国土委”要求,以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管理,便于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统一。本条明确各区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完成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国土委,由市规划国土委组织纳入全市规划“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