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职责,国土资源部建立土地储备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全面监管全国储备机构、储备业务及储备资金情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制定监管制度,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做好年度计划和资金需求审核等工作。同时建立国土资源、财政、人民银行和银监等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要求,新修订的《办法》确保土地储备业务和融资方式切实调整到位,明确相关部门应按照《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打好政策组合拳,通过“四个控制”强化对土地储备债务风险的防控。
一是控制债券资金使用主体。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主体。名录外的机构不能使用债券资金,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也不得挪用债券资金。
二是控制债券额度规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是在全国人大批准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总额内单列的。债券额度自上而下进行分解,在市县层级分解时,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确定分解方案,这样既确保土地储备债务不突破地方债总额,又保证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不受其他种类债券的影响。
三是控制债券资金用途。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发债项目涉及的取得土地费用、前期开发费用以及项目管理费用。执行中,通过资金预决算审核、实地检查、定期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可通过土地储备信息监管系统,对土地储备机构每一笔资金支出的具体使用方向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并与同级财政等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对接。
四是控制投入收益平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发债项目,偿债资金也来自项目产生的收益。发债前,需详细测算发债项目的投入成本和未来收益,做到投入和收益自求平衡。对于一些地区确实无法自求平衡的项目或地块,一般通过其他财政资金予以保障,暂不举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