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意见》设立了留用地基准容积率,确保留用地价值权益公平性。参考珠江新城净用地平均开发强度(平均容积率2.5),除工业用地或被征地村要求选址于容积率特殊控制区域以外,将留用地基准容积率上限设定为2.5,按留用地基准容积率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提出复合抵扣留用地指标和消化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的措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允许的前提下,村申请在基准容积率基础上提高留用地开发强度的,容积率提高部分按80%比例复合抵扣留用地指标,20%部分作为奖励(以2.5容积率为基数计算),鼓励农民节约集约用地。被征地村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可以按规定完善规划、用地等手续,并按用地面积50%抵扣留用地指标,鼓励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完善手续,同时消化留用地指标。
同时《意见》规定由各区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安排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统筹规划、收储、开发,引导留用地在集中安置区内落地,解决留用地落地和零散低效问题,提高留用地集中发展效益。
为了加快推动征地用地报批,《意见》也明确征地必须同步落实留用地,报批时同步审查留用地安置方案。按省规定,村范围内没有符合“两规”的用地可选址或者被征地村提出的选址不符合“两规”且在与区政府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采取折算货币方式予以补偿。在此情形下,如农民不同意折算货币,可在区政府规划建设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落地选址,或者置换物业。经区政府与农民充分协商后,被征地村仍然不同意在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选址且不同意置换物业,征地单位预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后,由区政府负责落实留用地兑现后续工作,先行推进重点项目用地报批,解决留用地难以选址落地的情况下重点项目的用地报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