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法履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按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责令改正,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受委托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实施修复的;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效果评估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其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实施修复,情节严重的,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