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规范广州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为了解决广州现有公共停车场数量少、规模小、系统性差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方式,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市、区政府采用给予资金、允许配建附属商业设施、地下停车库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等方式的支持。
对于备受关注的住宅停车场收费和管理问题,《条例》规定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对擅自制定、提高住宅停车收费标准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同时明确禁止住宅车位只售不租的行为,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作为缓解城市中心区停车难的必要补充,《条例》也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做了设置规划与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并明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实行差别化、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标准,规定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条例》,广州恢复路边泊位收费。《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按照规定标准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并出具收费专用票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医院等门口不设路边泊位。《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五十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出入口两侧五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泊位。《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立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月保车位,或者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向固定对象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