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确立了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这是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前提。长期以来,我国强调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禁止自然资源进入市场流转。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开始探索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安排,允许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转让。这种法律变动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包括《土地管理法》和一些单行自然资源法,逐步放开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物权法》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章都对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进行了规定,统一了自然资源这一类特定物的物权体系。
三是确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国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国有建设用地,198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条款,《土地管理法》修改增加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拉开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此后修改或制定的《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等分别确立了森林、林木、水资源、海域、海岛有偿使用的法律制度。
四是建立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行政监管制度。《土地管理法》确立了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按用途进行分类,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政府实施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控制。这一土地管理的根本制度,为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树立了典范。当前我国已建立了包括土地、森林、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行政监管制度,并对其中比较重要的区域划定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