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统筹谋划业务工作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要按照“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业务承办机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职责。
发生群体性复议案件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案件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协调处理的情况经主要负责人同意,逐级报告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确实无法出庭的,业务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
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自然资源行政公益诉讼,被诉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二)强化问题整改,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强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反馈机制,对反映出的制度性问题,要通过制定修订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等予以整改。
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对检察建议指出的违法案件查处不及时、移送不到位、处罚依据不准确等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落实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制度,由应诉承办机构对败诉的原因作出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按照规定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对同样问题一错再错导致“二次败诉”的,推卸责任导致败诉的,以及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具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失职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实施追责问责。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反馈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通报或复议意见书、司法建议书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向有关监察委员会移送处理。
(三)建立通报约谈制度,强化考核监督。
部和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下一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通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重点案件,推动以案说法,实现“办理一案、带动一片”。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约谈制度,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故意上交矛盾,履职不力造成群体性复议诉讼问题,或者同类案件反复发生且未采取措施解决的,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必要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发函通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并将干部的法治素质作为干部考核和选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能力。
针对机构改革后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等类型案件量增加较快等新情况,充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案力量,保障工作经费,解决实地调查、出庭应诉用车等实际困难。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加强事业单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支撑队伍建设,推行行政复议主办人员负责和考核制度。
加强对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岗位人员的培训,整体提高干部队伍依法行政能力。
自然资源部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