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令第687号,即2017年10月7日公布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第十四项内容,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进行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经城市、县人民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款修改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修改调整后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附后。
根据国务院令第687号,即2017年10月7日公布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第十四项内容,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进行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经城市、县人民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款修改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修改调整后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附后。
根据国务院令第687号,即2017年10月7日公布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第十四项内容,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进行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经城市、县人民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款修改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修改调整后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附后。
根据国务院令第687号,即2017年10月7日公布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第十四项内容,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进行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经城市、县人民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款修改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修改调整后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