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关注公众号
作者宁波市规划局梅山分局魏巍在《规划师》2018年第6期撰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配套法规都对港口工程建设的规划、建设许可和行政处罚等管理内容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仍不清楚该向哪个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行政管理部门对两部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存在着分歧。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由于对不动产登记相关法规中名词的理解不同,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基于此,文章以宁波—舟山港为例,通过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对港口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以及港口工程建设、城乡工程建设的审批与竣工进行系统梳理,分析港口工程建设与城乡工程建设管理的差异,同时指出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从实际出发,提出规划建设与行政管理之间协作配合的工作思路,并就不动产登记管理与港口工程建设之间的分歧提出解决策略,以此为港口管理与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行政许可;不动产登记
[文章编号]1006-0022(2018)06-0049-07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B
[引文格式]魏巍.港口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权限之争 — 以宁波—舟山港为例[J].规划师,2018(6):49-55.
一
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权限争议
(一)法律法规
《港口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5 年 4 月 24 日修改后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与之相应的《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规也先后实施;2018年3月1日,《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实施。根据《港口法》第三条,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城乡规划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 年 10 月 28 日通过,自 2008 年 1月1日起施行。与之对应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等配套法规也相继颁布。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需要划定。
(二)行政管理部门
(1)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根据港口管理体制,由国务院确定地方人民政府 ( 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进行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再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具体而言,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规定,宁波—舟山港应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管理;2016 年 2月,浙江省成立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具体负责宁波—舟山港的行政管理工作,按权限审批、审核、备案海港重大建设项目等。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由此判定,宁波市规划局负责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行政管理权限争议
从用地范围上看,规划区的用地范围包含了港口区域 ( 图 1,图 2),这就造成了港口工程建设的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争议。从法律规定上讲,《港口法》《城乡规划法》都是国家法律,工程建设均要求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这也是争议的核心内容。
建设单位在申请港口建设时,到底依据哪一部法律?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 审批 ) ?目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仍没有统一、明确的意见。因此,笔者试图从港口规划建设、工程许可、监督和竣工验收(核实)等方面进行探究,在遵循法律的原则下,通过溯本求源的方法,对规划建设过程进行逐一分析,提出更加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二
港口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港口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根据《港口法》及相关港口规划建设的要求,港口规划的编制与审判体系如图3所示。
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 ( 包括相应的专项规划以及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应当委托持有港口河海工程专业甲级、乙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或者水运业甲级、乙级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2013 年,交通运输部同意对《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 (2009 版 )》进行修订,宁波—舟山港管委会、宁波市人民政府、舟山市人民政府与编制单位历时四年多,最终完成了总体规划修订工作。2016 年 12 月,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批复了《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2014—2030年)》(交规划函[2016]854号)。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体系如图4所示。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及专项规划等应由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等级(甲级、乙级、丙级 )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编制。
2015 年 3 月,《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国函[2015]50号)获得了国务院批复。
三
港口工程建设、城乡工程建设的
审批与竣工
(一)港口工程建设的审批与竣工
(1)港口工程建设的范围。
根据《港口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 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 ) 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应进行港口建设管理。
(2)港口工程建设的审批(许可)与验收。
港口工程建设的审批 ( 许可 ) 与验收流程如图5所示。其中,“可选择程序”仅在《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中才明确规定,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未提及。因此,不同省市的具体流程应分别对待。
(3)港口违法建设的处罚权。
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对于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违反港口规划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未依法办理设计审批及备案手续等违法行为,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进行行政处罚。
(二)城乡工程建设的审批与竣工
(1)城乡工程建设的范围。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 ( 构 )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适用《城乡规划法》。
(2)城乡工程建设的审批与验收。城乡建设工程的审批与验收流程如图6所示。
(3)城乡违法建设的处罚权。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四
港口工程建设与城乡工程建设管理的差异分析
(一)法律适用原则
根据以上分析,如果港口工程建设位于规划区内,那么港口建设活动适用《港口法》和《城乡规划法》两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就是人们理解的“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港口法》和《城乡规划法》均由同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位阶相同,《城乡规划法》对工程建设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港口法》对港口工程建设的规定则属于“特别规定”,因此港口工程建设应优先按照《港口法》及其配套法规进行管理。由此可见,宁波—舟山港港口工程建设应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划、许可(审批)、监督、验收和处罚。
(二)行政许可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一方面,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均可依法对港口工程建设进行行政许可,均代表了政府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都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对建设单位而言,同时需要向两个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请,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便民的原则”以及国家“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因此,行政许可流程不应再设置重复受理、重复许可和重复验收 ( 复核 ) 等加重建设单位负担的内容,而应由其中一个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许可即可,这样不仅简化了办事流程,还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按照《港口法》和《城乡规划法》,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许可时,均需要从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技术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工作实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点从民用建筑的角度进行审查,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则重点对港口工程建设的特点进行审查,两个部门审查的重点不一样,导致对工程建设的技术审查要求也不同。根据《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港口规划需要由港口河海工程专业甲 ( 乙 ) 级或水运行业甲(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因此,从港口规划建设的专业技术上讲,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许可和监督更为合适,也更贴合建设实际。
(四)工程建设的规划依据
一般情况下,港口工程建设需要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作为依据,规划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和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港口区域建设用地范围”出现了重叠,因此厘清港口工程建设的规划依据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上述分析,城乡规划与港口规划在编制单位资质、规划体系、技术要求、申报程序和审批程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同样,港口工程建设和一般城乡工程建设在设计、许可和监管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那么,哪个规划更符合港口工程建设需要、更有利于港口经营发展,就应该优先适用哪个规划。《城乡规划法》和《港口法》的第一条均明确阐明了立法目的:《城乡规划法》的重点是“空间布局和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港口法》的重点是“港口安全和经营秩序,促进港口建设与发展”。笔者认为,将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作为港口工程建设的依据更专业、更系统、更全面,这不仅符合港口自身的建设需求,还有利于港口长期的经营和发展。
(五)行政处罚的原则
尽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重叠区域”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但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对未取得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对以下行为进行处罚: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施工图设计批准后擅自变更或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未依法批准使用岸线,未依法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及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和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及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港口装卸设施和客运设施擅自投入使用;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或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以及危及港口安全的相关采掘、爆破和种植等活动。从中可以看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更具体、更严谨,也更易操作。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显然,对于“重叠区域”的同一违法建设行为,不可能由两个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做出处罚决定,因为这样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还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因此,只能选择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工程建设行使监管权。笔者经过权衡和利弊分析,认为将这一权利赋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更为合理,更符合港口监管的需要。
(六)港口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建议
通过对港口工程建设的规划、建设、许可、施工、监督、验收 ( 核实 ) 和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分析,笔者分别从法律适用、技术规范、便民服务和行政效率等方面进行比较,并对争议点进行剖析,认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侧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建设、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许可和管理,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则侧重于港区用地范围内涉及港口、海洋、河海工程建设的许可和管理,更具有地理特点和港口专业性要求。因此,港口工程建设无论是否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港口工程建设的行政许可和管理主体最合适。
五
港口建筑 ( 房屋 )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一)不动产登记条件
港口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办理不动产 ( 房屋 ) 登记手续。根据 2016 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 )(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作为前置要件之一。
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只认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资料”,而不认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规划资料”,从而使建设单位陷入不能进行房屋登记的困境。对此,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解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以下简称《释义》)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是房屋“合法性”的判定依据,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行政职责。据此,不动产登记部门认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资料”才是唯一合法的依据。
(二)不动产登记中的疑问
对于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的解释,笔者尚存疑问。《释义》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一定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吗?其可能也包含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因为《港口法》已明确授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享有规划编制、行政许可、竣工验收或行政处罚等管理职责。遗憾的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包含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目前尚无权威部门做出解释。至此,笔者终于清楚了港口工程建设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原因和症结所在。
(三)规划资料合法性的理解
不动产登记的立法精神和港口行政管理的“规划资料”是否具有“合法性”?首先,《释义》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让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法律确认和保护。其次,不动产登记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合法”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房屋需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和审批,权利人的权益也理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港口法》赋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规划、建设许可、施工监理、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和行政处罚等“法定权利”。同样,《城乡规划法》给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规划、建设许可和规划核实等权利,但工程建设的施工许可、安全监督、行政处罚等职责则由建设(住建)、安监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承担。由此可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权责范围不但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宽,而且采用的“一站式服务”制度更完善、更符合国家“简政放权、服务企业”的制度建设。因此,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规划资料”同样具有“合法性”和“法定效力”,达到了不动产登记中“合法性依据”的要求。
六
规划建议
港口工程建设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多部法律法规,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但是也存在矛盾和差异,因此需要突破常规,抓住建设重点,结合工作实际,在部门职责及法规中寻找解决问题的平衡点,将规划、许可、监督和登记工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一)发挥城乡规划的统领作用
(1)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引领。
《城乡规划法》第一条确定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地位,它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港口法》第七条明确了港口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相协调,两者在法律层面的编制要求是统一的。港口工程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对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要求为“重点推动宁波—舟山港一体化发展”,因此宁波—舟山港口总体规划需要进一步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衔接与协调,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指导港口的各项规划建设。
(2)以城市设计为统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浙江省相继出台了《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一方面确定了城市设计在规划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另一方面明确了重要、特定的区域可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作为指导城市建设的法定依据。针对港口建设、生产的特点,宁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会同宁波—舟山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港口区域的专项城市设计,统筹指导港口空间的建设。
(3) 以建设方案 ( 施工图 ) 设计为重心。
港口是城市形象对外展示的重要窗口,其建筑风格、色彩和特色等对城市形象的塑造尤为重要。一般情况下,城市建筑设计以外观、风格和功能等为重点,港口工程建设则以工程结构、质量安全、使用与生产等为重点,两者在方案设计上存在差异。港口工程建设方案应以宁波市及沿海城市整体形象为指导,根据城市空间设计,在满足港口生产需要的基础上,经宁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富有港口文化特色的港口工程。
(二)满足港口岸线建设和生产运营的专业需求
(1)以港口岸线建设需要为前提。
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港区专项规划等规划涉及岸线布局、码头使用和港口经营等诸多专业性要求,其编制需要由具有港口河海工程专业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这是港口规划建设的前提,也是日后港口顺利生产运营的保障。因此,港口规划编制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在不与城市总体规划冲突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2) 以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建设依据。
《城乡规划法》和《港口法》分别要求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作为建设的法定依据。由上述分析可知,港口工程建设有其特殊性和专业性,为了更好地符合港口建设生产的需要,促进港口生产的顺利实施,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统领下,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专项城市设计及港口专项规划等各项规划内容。
(3) 以工程建设专业需要为管理标准。
由于港口工程涉及水文、地质、航道、锚地及地貌等自然资料,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符合用地、施工、安全、监理、监督、质量和验收等交通部门颁布的标注与规定等,这与城乡工程建设的要求差异较大。因此,应以宁波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对港口工程建设进行行政许可管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港口工程建设与城乡工程建设在规划和建设中存在较大差异,为了减少规划与建设的分歧,增加部门间的管理互动,笔者梳理出港口规划及工程建设流程如图7所示。
(三)创新规划建设管理体系
(1) 加快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
依法行政是国家职能部门的工作原则,法律法规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但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给依法行政造成了较大困扰,因此需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从根源上消除矛盾。首先,需要修改《港口法》。港口总体规划应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属地同级的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在征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军事机关意见的基础上,港口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这不但提高了港口总体规划的批准层级,而且有利于港口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统筹实施。其次,《城乡规划法》应增加将港口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条款,明确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分工及报批流程。最后,国务院应加快对不动产条例中相关条款的释法工作,秉持不动产登记的立法精神和实际工作的可操作性,明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材料”的合法性,消除港口工程建设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分歧和障碍。
(2)落实“多规合一”的编制体系。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等“多规”对建设用地、建筑性质、开发条件、技术要求和规划时限等内容做出各自要求,使“多规”各自为政、难以互动、相互缺位、相互交叉等,阻碍了港口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为了摆脱“多规”难于统一的困境,宁波市已将“多规融合”作为深化体制改革的重点目标之一,把握好空间格局、要素配置,推进“多规”互补互联、轻重有序,形成一本规划、一张蓝图,最终实现“多规合一”。
(3)创新“联合协作”的管理机制。
“简政放权”是国家体制改革的重点,李克强总理也提出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积极践行国家政策,根据自身专业职责和优势,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切实提高行政管理服务质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优势在于对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和建筑方案的指导,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则更注重建筑施工、质量监督和生产使用,两个部门可以通过定期协商、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和业务委托 ( 授权 ) 等协作形式,减少重复审批、多头监管的困扰,同时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七
结语
港口工程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个缩影,目前我国沿海港口约 34 个,沿河港口约 24 个,很多港口已成为城市形象的代名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港口规划、建设、许可、验收、监督、处罚及不动产登记等仍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究其原因,一是不同法律法规之间没有得到及时调整和衔接,造成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处在盲从的管理状态;二是学界对港口工程建设的研究一直处于比较缺位的状态,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三是地方各级政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把矛盾当作“个案”处理。
随着各地港口规划建设开发规模的日益扩大,港口的形象越来越重要,港口经济对城市发展的影响逐步扩大,急需促进港口规划建设与行政许可管理之间的配合及联动,以更科学、更准确地指导城乡建设与港口建设;迫切需要解决不动产登记中的管理分歧,扫除登记障碍,及时给港口工程办理“合法身份”。这就需要立法机构、各级政府和学界等从源头谋划,互相协作,结合实际,务实推进城乡规划与港口工程建设的协调发展,这就是本文探讨的意义所在。
来源:2018年06期《规划师》杂志
新媒体编辑:肖莉
审读:刘芳
文章全文详见《规划师》杂志2018年06期
《港口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权限之争
——以宁波—舟山港为例》
声明
《规划师》杂志社微信公众订阅号(ID:)为非盈利新媒体平台,所有转发的非原创图文来源于互联网及新媒体渠道,如果所转发图文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人认为违反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我们会在24小时内删除。
《规划师》杂志近期文章推荐
(点击蓝字可打开链接)
【规划师论坛5】城市更新治理视角下的土地增值利益再分配 —— 广州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利用实践思考
【规划师论坛4】城市治理价值塑型导向下的佛山近期建设规划创新
【规划师论坛3】城市非正规性及其规划治理的中外研究比较评述
【规划师论坛2】后增长主义时期社区社企合作空间治理 模式的思考
【规划师论坛1】新马克思主义视角下我国治理型城市更新模式 —— 空间利益主体角色及合作伙伴关系重构
33岁的《规划师》杂志改版:打造“全领域”规划类期刊
《规划师》2019年“规划师论坛”栏目主题新鲜出炉
识别图中二维码进入微店购买《规划师》杂志
《规划师》杂志社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月湾路1号南国弈园6楼
邮编:530029
邮箱:planner@21cn.net
网址:www.planners.com.cn
电话:0771-2438012
传真:0771-2436269
更
多
精
彩
请猛戳右边二维码
公众号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