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城市既有建筑基本状况调查。
对不同时期的重要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住宅建筑和其他各类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既有建筑进行认真梳理,客观评价其历史、文化、技术和艺术价值,按照建筑的功能、结构和风格等分类建立名录,对存在质量等问题的既有建筑建立台账。
(二)制定引导和规范既有建筑保留和利用的政策。
建立既有建筑定期维护制度,指导既有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加强经常性维护工作,保持建筑的良好状态,保障建筑正常使用。
建立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既有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定期开展建筑结构检测和安全性评价,及时加固建筑,维护设施设备,延长建筑使用寿命。
(三)加强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管理。
鼓励按照绿色、节能要求,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增强既有建筑的实用性和舒适性,提高建筑能效。对确实不适宜继续使用的建筑,通过更新改造加以持续利用。
按照尊重历史文化的原则,做好既有建筑特色形象的维护,传承城市历史文脉。支持通过拓展地下空间、加装电梯、优化建筑结构等,提高既有建筑的适用性、实用性和舒适性。
(四)建立既有建筑的拆除管理制度。
对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尽可能更新改造利用。
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
对拟拆除的既有建筑,拆除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履行报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