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类项目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与拆迁、土地平整以及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产权清晰,完成入库或移交相关管理部门等工作。
项目手续原则上由各区办理(需由区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按程序上报批准)。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成本审核与现场验收工作,并按规定开展财务竣工决算。
完成土地开发且符合入库条件的,规划经营性用地纳入土地储备库以备供应,暂不供应的土地纳入战略储备库。道路、绿地等其他用地及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等用地按要求移交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减量的,组织开展减量腾退有关工作后移交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土地开发类项目可通过土地一级开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等多种方式具体实施,执行现行政策规定。按土地一级开发方式实施的新增项目,原则上采取“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可委托企业为实施单位,财政性资金全额保障”的模式具体实施。经市政府批准,也可由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