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空间》37辑:总体城市设计
本文所探讨的日本城市景观规划,日文原文为“景観計画”,是自2004 年《景观法》颁布施行以来确立了法律效力,自此日本各地纷纷开始制定并实施。以“計画”而言,本身具有规划及设计的意义存在。从相关研究中可得知,日本的城市景观规划是一种整合性计划,有城市、地区、细部设施等层级分类,也有相关的规划流程方式。
日本城市景观规划近似于我国的城市风貌规划,与目前我国实行的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与在理念及管治目的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强调空间景观品质及城市发展格局形态方面。日本的城市设计虽然经历了理论输入和“软件化”发展的时期,并且在一定范围内的城市环境创造、局部城市规划和个体建筑环境的设计方面取得了具有很大影响的成效,但是由于日本的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法中没有地位以及日本土地绝对私有制等基本国情,日本的城市设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日本总体城市设计的内容许多由城市景观规划和相关条例来完成。
因此,对于日本城市景观规划的研究对我国总体城市设计、城市风貌规划等有着较高的参考价值。
一、日本的城市景观规划概述
1.景观规划制定的背景
日本的城市设计始于21世纪60年代,日本的景观规划制度正式始于2004年。在这之前,日本已经有了很长时期的城市景观保护、建设历史。
日本的城市景观建设始于1919年的城市美运动时代。其时日本已经在城市规划法中创设了风景地区制度,并在市区建筑法中创设了美观地区制度,二战后,开展了保存修饰景观的运动。1966年制定了古都保存法,1975年在文化财产保护以及新城市规划法中创设了传统建筑物地区保存制度。同时,在指定地区以外的自治团体中,也有涉及各地区的景观条例,全力致力于景观的保全。2003年(平成15年)国家制定《美丽国家制作政策纲要》。《景观法》于2004年(平成16年)6月公布,同年12月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和农、山、渔村等地区形成良好的景观,须从当地的自然、历史、文化等方面制定“景觀計画”,以符合当地特性,其规划主体主要为城市、町、村。
2.景观规划的法定基本内容
景观规划由谁来制定、如何制定、须经过什么程序、如何运营等,都由《景观法》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景观法》第二章第一节指明,“景观行政团体”针对其城市或农、山、渔村等地及其周围地区的土地与区域,可以进行“景观规划”。另外,着手景观规划必须履行有关程序,以确保景观规划能够尊重和反映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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