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居民是整体性保护工作的重要对象,但以居民为核心的社会变迁尚未被我国历史城镇保护所重视。通过在2009年与2016年对平遥古城一个普通人居型历史街区范家街的比较研究,发现在2009年保护修缮工程的直接干预、居民个体相关因素和平遥古城相关政策的共同作用下,2009—2016年范家街社会变迁总体呈负面趋势,不仅完全偏离“入遗”后至2009年相对稳定的状态,更危急到自身的“生死存亡”和以往保护实践所积累的成果。这一变迁过程主要表现为居民自身属性以及一部分由居民主导的“居民——物质空间”关系的两个方面的改变,其中居民流失率、更替频次和居留年限是判断变迁程度、性质和特征的关键指标,私房自住户、私房租住户和老住户是反映变迁最具指标意义的群体。基于范家街的经验,认为将“居民”作为整体性保护实践的核心议题并不过时、也极为紧迫,既需要“稳定”地“留住”居民并使之更好地“生活”和“发展”,更需要实现对“看得见”和“看不见”变化过程的管理。
【关键词】
居民;社会变迁;整体性保护;人居型历史街区;平遥古城
(更多深入完整阅读请至《》2018年第4期)
1 引言
1.1 被忽视的以“居民”为核心的社会变迁
“整体性保护”源自于1960年代博洛尼亚历史中心“人和房子一起保护”(张松,2001;2017a;姚轶峰,那子晔,2017) 的实践,并发展为历史城镇与城区保护的核心原则,它不仅强调在保护物质遗产的同时,更要求通过法律、规划、管理、财政、技术等多种手段维护社区居民自身及其居住、生活等功能和结构的稳定,并将其整合入当代生活,实现社区和居民自身的发展。在国内,“整体性保护”的理论内涵已被系统地解析(镇雪锋,2007;张兵,2015;张松,2017b),并围绕物质遗存的完整性和区域空间的全面性、关联性保护方法进行了创新性探讨(张兵,2014,2015;赵中枢,等2016),尤其是较早地将延续生活和保持活力等作为保护实践的重要原则(阮仪三,等,2001;王景慧,2004)。然而,在实践层面“整体性保护”却并不乐观:仅仅从物质性保存角度看,历史文化名城已“全面失守”(何依,2017),即使是极少数保存较为完整的名城,例如平遥古城,也无法阻止大规模旅游开发对自然环境、人居环境造成无可挽回的冲击,以及原住民社会结构离散和文化特色丧失并直接威胁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邵甬,等,2016)。究其原因,在物质性保护为导向的普遍做法下,对于日常生活中普遍和持续发生着并以居民为核心的一系列社会变迁不仅无法客观地衡量与评价各类物质性保护措施的社会效应和问题,更使得“整体性保护”流于形式。
因此,本文以平遥古城范家街为样本(图1),比较2009年8月和2016年8月的信息,梳理在2009年“平遥古城范家街历史街区保护修缮工程”(后文简称“工程”)实施之后一系列以居民为核心的社会变迁的事实,剖析居民在社会变迁中的核心角色、驱动因素及其对于遗产地和保护实践工作造成的影响,并探讨实现范家街这一类人居型历史街区“整体性保护”的可能性。
图1 平遥古城范家街历史街区
1.2 2009 年以前范家街变迁的历史概况
平遥古城范家街历史街区(后文简称“范家街”)位于平遥古城西南隅,共占地1.82hm2,是古城内一片远离古城核心区的东、西、南大街和主要旅游景点的普通的人居型街区。范家街始建于明中后期,至今大部分仍然是明清传统民居院落,并被划入平遥古城的一级和三级保护区。截止2009年范家街历史变迁呈现以下两个特点(图2)(姚轶峰,2011):首先,范家街变迁从属于并反映了平遥古城在各个时代变化历程,代表了古城内大多数普通的人居型街区演变的基本面貌,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例如在“入遗”之后至2009年街区逐渐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其次,范家街变迁的主要内容包括物质空间变化、社会状况变化及居民-物质空间关系的变化,其中社会变迁在“入遗”前后均持续进行,并且逐渐向新老居民、本地与外来迁入居民不断替换、相互混居的普通社区转变。2009年“工程”启动,至2016年尚未完成,但在范家街却直接产生以下结果:①“工程”共涉及5处院落,其中范家街9和和11号保留并尚在修缮,范家街17、19和23号被完全拆除后暂用作停车场与垃圾场,因此院落总数由30处减为27处,院落总占地面积减少513.3m2;②共搬迁15户常住户与37位常住居民,占2009 年常住总量的1/3,其中以公房租户为主,共计10户和29人,分别占2009年公房常住群体的83.3%与87.9%;③范家街9号由2009年的经租产和私产混合状态转为公产、范家街11号保持公产性质不变。其余绝大部分院落延续了“入遗”以来自然老化和使用性老旧的衰败状态,并新增了房屋损毁和坍塌现象,更为严峻的是至2016年范家街常住居民总量比2009年减少45%、房屋空置率高达43.3%,已远超“工程”实际腾退房屋和搬迁居民总量。这一严重的社会衰退已将范家街这一“活”的历史街区置于“生死存亡”的危险境地。
图2 范家街历史街区的变迁特征
2 2009—2016 年以“居民”为核心的社会变迁的事实
2.1 居民及其群体变化
范家街社会变迁首先体现为居民的严重流失、人口规模总量急剧缩减、常住居民群体的萎缩。至2016年居民总量分别为93 户和180 人,仅为2009 年的73.3%和56.4%,常住总量分别为59户和172人,均仅为2009年的55%左右。2009年所有常住居民中仅有34户和103人至2016年仍在范家街居住,占2016年常住总量的60%,却仅为2009年常住总量的32%。因此,从构成来看,常住户、非常住户(居留时间3—6月/年) 和长期空置户比例从2009年的36:2:5变化为2016年的10:1:5,但住户产权关系保持基本稳定,“私房自住户”和“私房租住户”始终是最主要常住群体,至2016年这两类群体的常住总量略有提升并且占比已超过街区常住总量的70% (图3)。其次是居民结构老化和家庭结构简化。2016年常住居民平均年龄约为39.2岁,虽比2009年增长3岁,但60岁以上老年占比达22.4%、30—59岁中年人口净减少60%;同时常住户户均人口规模由2009年的2.96人减少为2016年的2.92人,由2009年3—4人构成的核心家庭(中青年夫妇与学龄期青少年) 为主体简化为2016年2—3人构成的中老年夫妻家庭或核心家庭为主体,尤其是至2016年3人及以上规模的家庭比例减少10%、核心家庭比例减少16.8%、常住老年夫妻或独居家庭占比近20%(图4)。
图3 2009与2016年范家街居民与住户情况
图4 2009与2016年范家街居民与家庭结构情况
2.2 就业与经济生活变化
2009—2016年常住群体就业与经济生活状况有了积极变化,但仍远落后于平遥城镇家庭平均水平(图5)。首先,劳动力就业率明显提升但就业质量有所下降。至2016年常住居民总就业人数79人,户均1.34人,在户均人口减少的情况下仍比2009年增加了0.23人,尤其是适龄劳动力(20—60 岁) 就业率将近90%,较为平均地分散在10 个主要行业,但由于劳动力受教育水平较低,尤其是接受高中及以上阶段教育的居民比例有所减少,使得2016年从事低技能、劳动密集行业和非正式就业劳动力比例超过15%,在企事业单位正式就业的居民相比2009年减少了10%;其次,家庭收入显著提高但远低于平遥城镇平均水平并且差异明显、极化严重。2016年户均月收入提升至3 500元左右,比2009年增加约2 000元,折合人均年收入约为1.42万元,虽然2009—2016年增长幅度是平遥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1.75倍,但至2016年仅为平遥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68万元的53%,并且2016年收入差异和两极分化明显:在2009年超过50%常住户家庭月收入分布1 000—3 000元,至2016年这一范围扩大至2 000—8000元,并且月均收入500元以下和8 000元以上的住户比例均超过5%;第三,收支状况所有改善但消费结构依旧、生活依旧困难。2016年所有常住户都实现了月收支盈余,尤其是2009年30%住户收不抵支的情况已消失、月盈余超过500元的住户占比达到76%,基本符合25%的住户认为生活仍然困难和较困难状态的自我评价,但家庭消费结构未显著改善,其中日常饮食、冬季取暖和子女教育仍是最主要支出,占总支出的75%以上,总体上街区家庭经济生活仍处于满足温饱的阶段。
图5 2009年与2016年范家街居民就业与经济生活情况
2.3 居住模式与空间使用的变化
2009—2016年院落内部的居住模式与空间使用状况产生了分化。首先,家族聚居模式进一步瓦解和单户家庭院落独居的情况显著增加。至2016年仅有范家街2号等5处院落仍为“三代以内家族聚居”和“大家族为主体的混居”,比2009年减少一半,同时在拆除范家街17号等3处单户家庭院落独居的情况下,2016年此类院落仍保持在6处,与2009年持平;其次,房屋长期空置率显著提升至43.3%,空置面积达到4 314.5m2,超过2009年的4倍,但2016年常住户居住面积却略微减少至户均80m2 和人均27m2,其中2009和2016年私房自住户占用最多面积,将近总量的50%,“经租房与私房租户”次之但基本代表了街区住户居住面积的平均水平,而私房租户和公房租户的居住面积在2016年已有较大改善但仍远落后于平均水平,尤其是私房租住群体的户均和人均面积最少并且仅为均值的50%—60% (图6);第三,除卧室和未利用面积互为显著增减以外,2009与2016年院内使用面积构成比例并未发生明显改变,其中卧室、起居室和储物仍是最主要功能(图7),同时院内设施配置也并未明显改善,主要设施包括自行开挖院内上下水并接入古城官网、自制供暖设备以及院内长期共用的旱厕,至2016年拥有独立水冲厕、独立厨房和浴室的常住户比例仍不到10%(图8-1、图8-2)。
图6 2009与2016年范家街户均与人均居住面积情况
图7 2009与2016年范家街建筑与院落空间功能使用情况
图8 2009与2016年范家街居住状况及其居民态度
2.4 主观意愿及自发改善行为的变化
2009—2016年居民对于街区的主观意愿和看法发生了极大转变,并且这期间自发实施改善虽然频繁并未达到保护预期。首先,居民对于范家街的情感、归属感和居住满意度都呈大幅下降的趋势,其中2016年认同应拆除房屋居民占比大幅上升,居住不满意和极不满意的比例超过了20%,其中70%的不满意指向了最为基本的基础设施、住房条件以及居住面积。在这种情况下,具有搬迁预期的受访住户比例增加了30%以上,其中85%有意搬迁的受访常住户更愿意在城外居住,事实上9户常住户在城外已有或将有住房并拟在1—2 年之内搬离,占2016年常住户总量的15.3%(图9)。
图9 2009与2016年范家街受访户主观认知情况
其次,自发改善行为普遍但并非以修缮为目标且效果欠佳。近75%的受访户至少进行过一次出于维持基本居住条件的改善(多数住户每5年实施一次),例如约50%针对屋顶漏雨,近30%针对设施改造与室内装修,但仍有1/3的受访户不愿意也认为没有必要进行修缮(图10)。另一方面由于绝大多数改善由住户全额投入、全程组织,因此大约55%的维修费用不超过5千元,3万元以上不到15%,并且不能保证水平、质量和结果符合相关标准,例如60%改善行为是在不了解平遥古城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其中的87.5%未经审批。相比之下,私房自住户实施改善的概率、比例和投入费用明显优于其他类型住户,例如64%的私房自住户实施了改善并占据改善总次数的64%,其中约有50%的改善投入超过了1万元并包揽了所有投入1万元以上的改善,但同样也远未达到保护修缮的水准(图11)。
图10 2009—2016年居民实施物质干预行为分布与数量情况
图11 2009—2016年居民实施干预的情况
3 2009—2016 年以“居民”为核心的社会变迁的探讨
3.1 居民的核心角色及关键指标
综合来看,2009—2016年范家街以“居民”为核心的社会变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居民群体社会属性的客观变化,包括社会规模的极度萎缩、社会构成和结构的严重异化、就业有所改善但相对贫困的持续以及贫富差距的扩大;其二,居民对于物质空间及其变化“能动”地做出主观应对从而改变了“居民——物质空间”相互关系又进一步影响了其所居住和使用的物质空间变迁的进程(图12),包括传统聚居模式的瓦解,对于街区情感和归属感的淡化、搬迁意愿的显著提升、居住满意度持续降低及其自发实施一定频率但较低水平的改善行为。显然,这两方面变化的关键在于各类“居民群体”,而一些并不完全由居民主导的“居民——物质空间”关系则保持相对稳定状态,例如由市场和住房政策决定的产权关系、由现代生活方式决定的空间使用方式以及需要大量资源驱动才能实施的市政设施更新改造。
图12 2009—2016年范家街住户、居民变化在空间上的表现
比较2009年与2016年的数据,居民流失率、更替频次(迁入与迁出的总和) 和居留年限这三个判断变迁程度、性质和特征的关键指标,其中私房自住户、私房租住户以及30年以上老住户是最具有指标意义的居民群体(图13、图14)。首先,居民流失率反映了社会规模的变化,而私房自住户的大量流失直接推动了社会结构的改变。例如,2009-2016年街区常住居民累计迁出68户和207人、迁入21户和65人,净流失47户和142人,居民和住户的年平均流失率均达到6.5%,其中私房自住户几乎呈单向迁出状态,是迁出和流失数量最多的居民群体,并且居民和住户两者的流失量均达到流失总量的45%并贡献了90%以上的非常住户和长期空置户。其次,更替频次反映了社会变迁的活跃程度,其中私房租住户的更替最具有指标意义。例如,2009—2016年街区常住居民的迁入和迁出总计至少达到89户次和273人次,约占2009年常住户和居民总量的85%,平均更替频次达到12.7户次/年与39人次/年,约是2009年常住住户总量的12%和常住居民总量的14.3%,其中私房自住户、私房租住户以及“工程”搬迁户约各占更替总量的1/3。相比之下,私房租住户最为关键,不仅更替频次最多,单间房屋平均约2—3年替换1户,约占更替总频次60%以上,同时又是街区居民最主要补充来源,贡献了2016年常住户总量的30%以上,分别占迁入住户和居民总量的80%和50%。第三,居留年限反映的是街区社会的稳定性,其中老居民的长期居留是最为关键。例如,在街区居留年限超过5年的常住户从2009年的75户减少至2016年的37户,但至2016年居留年限超过30年的常住户比例上升至常住户总量的70%,这部分群体所在家族大多连续三代及以上在街区内居住构成了街区的主体,同时也维持街区社会的稳定。
图13 2009—2016年居民、住户的更替与居留情况
图14 2009—2016年各类产权关系居民和家庭的变化情况
3.2 驱动因素及其作用对象
2009—2016年以“居民”为核心的社会变迁虽然符合范家街历史演变的长期趋势,但与“入遗”至2009年相对稳定的状态相比,这期间趋向负面的变化性质和剧烈的变化程度完全不同于前者,是由以下三重因素共同作用造成。首先是“工程”干预的负面效应,也是直接打破“入遗”以后街区相对稳定状态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工程”主要作用于公房和经租房租户,直接导致2009年1/3的常住群体被搬迁,这些居民大多是在街区居住长达10年以上并且70%以上是中青年夫妇构成的核心家庭,分别占当时居住10年以上住户的36%和核心家庭的26%,另一方面“工程”的强势介入以及并不成功的实施过程间接但却广泛地动摇了其他居民群体继续居留的信心,滋长了居民整体对街区前景的负面预期,并且激化和加速了其他各类居民外迁的进程。
其次是一系列经济、市场和政策因素促使居民“用脚投票”。产权关系先天地奠定了居民继续居留、择机搬迁或是实施改善的基本取向;个体社会经济能力则是推动迁入与迁出的能动因素,例如除“工程”搬迁住户和私房租户以外,2009—2016 年所有外迁住户中38.4%的月均收入在2009年时高于2000元,占当时月均收入2000元以上住户总量的45.5%;另一方面,街区居住条件持续恶化不仅驱动居民外迁,也降低了这些房屋的租金进而吸引了因就业和子女上学但社会经济能力普遍较低的近郊和农村的住户迁入,也因此完成了本地居民与外来居民的“自然”更替过程,其中私房自住户和私房租住户对上述因素最为敏感且“能动”地做出搬迁或居留的应对,这也是居民流失和更替的最主要原因。
第三,范家街乃至整个古城处于平遥地方社会经济变化的开放系统,必然受到古城相关政策的长期作用和间接影响。例如在古城疏解政策导向下,一方面不少公房修缮和政府主导改善项目以居民搬迁为前提,另一方面近年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古城周边村庄集资房在内的投资建设大幅度改善了新城区住房条件,因此在主动搬迁和被动吸引的作用下20多年来平遥古城内居民总量已从5万减少到2万,范家街居民规模的骤减事实上并未偏离这一宏观趋势。再如,除少数景点和主要大街的繁荣以外,旅游业却造成了负面的社会效应:截至2016年,范家街12.7%劳动力长期或临时从事游客接送和导游等工作,带动了少部分从业家庭的富裕,但同时却进一步拉大了家庭之间的贫富差距,例如截止2016年10户最高收入家庭中的7户从事旅游业,其家庭收入是平均值的2倍以上。
3.3 社会变迁导致的现实挑战
2009—2016年范家街以“居民”为核心的一系列社会变迁虽然并不能完全代表平遥古城所有人居型历史街区的经验,但其变迁趋势、特征及其作为普通人居型街区的代表性却对整个古城的保护实践带来了三个根本的挑战:首先,在“世遗”时代决定着平遥古城突出普遍价值及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人居型历史街区仍经历着持续变化,一方面在根本上动摇了街区的社会稳定性,同时消解了其应有的社会活力、邻里关系网络和情感归属,严重地威胁到了其自身在社会意义上的“生死存亡”,另一方面用事实否定了范家街的人居属性、生活价值及其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次,相比于显像的、可溯源、可修复的物质空间变化,以“居民”为核心的一系列社会变迁不仅持续进行,且更为隐蔽和不易被定量衡量,同时面对群体更为多元、涉及因素也更为错综复杂;第三,物质遗产和历史环境的“全面留存”并不意味着自然而然地实现了“整体性保护”,尤其是以物质遗产为核心的保护工作往往忽视了持续的社会变迁及各类群体“能动”和“主动”地应对物质空间及其变化。这种状况不仅无法实现“整体性保护”的价值追求和实践要求,更削弱了物质性保护实践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4 人居型历史街区“整体性保护”的可能性
作为《内罗毕建议》和《华盛顿宪章》的最新发展——《瓦莱塔原则》一方面重申了本地居民与社会肌理和文化多样性仍是保护的主要要素之一,并承认“变化”无处不在、不可避免,尤其是“社会环境变化”作为四种关键变化之一;另一方面将变化视为“新的机遇”加以管理和利用(CIVVIHICOMOS, 2011),并使得保护也同样成为一个重要的机会(林源,孟玉,2016) 从而确保社会经济的平衡、保留原来的居民、欢迎新的居民或者使用者,以及给予他们新的发展,关键“取决于管理变革进程的方式”(CIVVIH, 2011)。结合范家街的现实经验,将“居民”作为保护实践的核心议题并不过时也极为紧迫,并且在实现“人与房子一起保护”的理想追求的同时应体现“保护让居住和生活更美好”的时代要求。一方面,以“居民”为核心的关键是“稳定”地“留住”居民并使之更好地“生活”和“发展”。从“居民”角度,不仅仅要留住对社会稳定和活力起到关键作用的“本地居民”、“老居民”、“私房自住居民”,同样重要的是“外来居民”和“租住群体”,所有这些居民群体共同构成了社区生活、结构和活力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从“留住”角度,关键通过居住改善恢复人居型街区在当代的居住价值并同时建立居民流失的可控和补偿机制,尤其是提升居住改善的干预能力和居住政策的调节作用;从“生活”和“发展”的角度,提供包括就业在内的各类发展机会从而提升居民个体社会经济能力和生活水平,通过各类非保护政策与保护政策的整合和兼容(Veldpaus L., PereiraA., 2014) 实现政策的合力和协同从而将各类居民群体整合入地方城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统一进程并为其提供必须的生活条件和足够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在制定保护规划、实施工程项目干预等传统手段的基础上,更应注重对“看得见”和“看不见”变化及其过程的管理、引导与利用。首先,管理的核心是对一系列“变化”的规律和趋势的科学把握。从范家街的经验看,居民的流失率、更替频次、居留年限可测度社会变迁的性质与程度,并且私房自住户、私房租住户以及老居民是最为关键群体;其次,管理的基础是持续地监控、客观地评价以及科学地分析各类实时变化、即时问题和保护及各类相关干预和政策的成效;第三,管理的工具应是长期、综合和包容的各类干预政策以及主动和弹性的干预措施。
作者简介
姚轶峰,博士,北京交通大学城乡规划系讲师
苏建明,博士研究生,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那子晔,博士,中央财经大学城市管理系讲师,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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