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村落”的合法性源自于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推行“共享村落”的目的就在于宅基地得到更充分的利用,这正是对文件精神的积极探索,这样既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又能够壮大集体经济。
这种模式盘活了农村长期大量闲置的宅基地和农房,避免资源沉睡,充分发挥其价值,让农民通过使用权暂时转移获得资产收益。
同时,“共享村落”在坚持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资格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础上,通过适度放活使用权等多种方式,让土地使用权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上实现有序流转,实现了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积极探索。
“共享村落”作为共享经济理念在农业生产或经营等方面的应用和实践,同时也是平台化思维的一种产物。其共享主体主要是农户和消费者或游客,包括股权共享、资产共享、生产资料共享和生活资料共享等方面。
农民个人闲置的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在和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签订《委托书》后经区农业管委会备案,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信息发布、组织交易。
交易完成后,90%出租费用分配个人,10%作为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维护、公共服务建设等。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签订租赁合同后,也享有对房屋的新建权、改建权、转让权、经营收益权等权益。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不变,出租的只是宅基地和农民房屋的使用权。如同共享单车、共享雨伞等,交付租金便可在规定时限内获得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