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对有关省和直辖市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进行审核论证,经审核论证同意的,由自然资源部形成审查意见,提出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份、规模和资金缴纳总额等,会同财政部呈报国务院审批。
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联合行文函复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补充耕地统筹规模和有关要求。同时,自然资源部对申请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组织进行实地核实;涉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会同农业农村部进行实地核实。
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在经核实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的新增耕地范围内,对照国务院批准的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提出年度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方案,明确可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和新增耕地规模,并按《办法》规定标准测算经费。
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将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方案呈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同意后,由自然资源部函复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用于统筹补充耕地的新增耕地规模和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