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全体市民和政府之间的社会契约,经过不同利益的协调和平衡达成一致。但是这种一致并不是契约的最终状态,缔约双方不能在既有规划的规划期内完全预见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即规划具有不完全契约的特征。的任何调整,其本质是对土地权利的分割、分配与交易。规划变更就是通过对旧的规划契约形成的土地权利格局的调整,通过权益的分割、分配和交易形成新的权利协调和平衡,最终达成新的规划契约。
《》2018年第5期刊登了廖远涛、贺辉文、安东琪的论文《信用的受损——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规划变更检讨》,首先,基于对当前中国环境和现状的认识,提出的信用的概念: (1)基于的正义性、科学性的认同和信服,进而产生的广泛的有效性和可信性。信用程度的高低,不仅影响着的实际效力,而且影响着人们守信动机的确立和信用行为的选择;(2)的信用是衡量各主体将看作一种共同规则的尺度。如果一个主体认为其他主体会以某种方式行事,并没有动机去背离已经达成的,这样的被视为是可信的;(3)的制度性安排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获得的社会支持。
▲ 图 | 规划信用的尺度敏感性和对象敏感性
Fig. The scale sensitivity and object sensitivity of planning credit
资料来源:笔者自绘。
其次,立足于不完全契约理论,从规划变更入手,探讨了中国信用受损的原因。文章选取的是深圳南山红树湾片区博海名苑业主维权的案例,涉及深圳市对小地块法定图则修改引起的维权冲突,通过考察过程之中的社会支持问题揭示出信用的变化及其机制。
最终,得出三方面的结论:(1)的本质是不完全契约,规划变更是对规划契约的再调整;(2)规划变更对规划信用的效果分别作用于既有规划和新的规划,以此共同决定着的信用;(3)的信用受损主要原因在于城市政府在规划变更中对于不完全契约中“剩余控制权”的积极使用。对此,应该尝试“剩余控制权”的分散和转移;贯彻“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强化规划事前救济;制度设计不应以减少行政成本为单一准则,而应该重塑的信用为核心目标,以更精准的公众参与,提升救济的效率。
欢迎有兴趣的同学阅读全文,进一步学习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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