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针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颁布标志着土地改革的全面展开,改变了农村土地归地主阶级所有的状况,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家庭分散经营的土地制度。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下发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使土地制度转变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模式,进而最终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并一直沿用至今。1978 年“包产到户”使我国土地制度变迁进入新时期,随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两权分离”“新土改”和“三权分置”3个时期的变革。
(1)“两权分离”时期(1978~2003年)。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以人民公社为代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暴露出计划经济的弊端,打击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在此背景下,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实行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自我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制度创新激发了空前的生产潜力,为我国农业的发展和进步打下坚实的基础。
(2) “新土改”时期(2003~2013年)。30年的改革实践证明,要坚持土地集体所有以适应农村生产力,并不断深化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更多权利。2003 年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指明,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了该项权利,农民具有充分自由;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分别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规定, 进一步深化完善了农村的土地制度。
(3)“三权分置”时期 (2014 年至今 )。土地产权包含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4项内容,现行的土地承包制规定农民对土地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处置权归集体所有。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形成了农村土地改革的基本框架,并于2015年《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和 2016年《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不断构建“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政策体系,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适应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开辟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