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阶段 (1992 ~ 2007 年 ):制度创立,规范管理。
1992 年,宝安区撤县改区,原深圳特区内开始城市化统征工作,同时政府要求对原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的土地实行“五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的规划、征用、开发、出让和管理。1993年 7 月 14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府 [1993]283 号,以下简称“283号文”),要求依据当时两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以 1993 年 1月1日为时间节点,核算和确定各社区非农建设用地的总量,并明确了具体划定标准:“人均100平方米工商用地指标;每户100平方米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指标;每户200平方米划定公共设施用地,在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可按每户 300 平方米计算”。“283 号文”开创了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的先河,也是最先明确了指标数量的规范性文件。但是,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什么时间划定、如何划定,政府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截至 20 世纪末期,各区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数量较少,且仅落实了部分非农工商发展用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产属性越来越显著,为了获取更大的土地增值收益,在规划国土管理机制缺乏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原特区外违法建筑遍地开花,土地资源在极其有限的前提下被进一步瓜分。2004 年,原特区外开始城市化转地工作,并在《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深府[2004]102 号 ) 中要求以特区外城市化时间点 (2004 年 3 月 31 日 ) 为节点,进一步延续和落实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划定工作。第二次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有如下几个特点:①指标标准延续1993年“283号文”要求,并规定已经按照“283 号文”划定的继受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划定非农建设用地;②取消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外每户 300m2公共设施用地指标的规定;③各区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性规范,严格推进和强化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划定,特殊情况除外。综上所述,城市化统征 ( 转 ) 地以来,老宝安片区经历了两次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划定,老龙岗片区经历了1993年、1998年及 2004年三次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划定工作。
为加强非农建设用地的规范管理工作,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严格按照国有土地政策和制度进行确权管理,2007年市政府要求宝安、龙岗两区建立大非农意义上的建设用地台账。至此,特区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利用情况才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进程。
从产权性质看,非农建设用地和广东省征地具有相同的内涵。产权经济学认为用地完整产权是指资产拥有者对其资产有排他的使用权、收益的独享权及自由的转让权,完整的产权有利于交易费用的降低及交易的有效进行。产权残缺是指对一种物品、资产或资源的控制权与收益权相分离的现象。按照一般理解,产权包含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其中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合称为控制权。《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第二条规定:“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留用地作为原农村集体的安置用地,有排他的使用权和收益的独享权,以及自由的转让权。近年来,国家鼓励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制度,支持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和同价”,留用地产权的完整性更加得以稳定。因此,对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留用地是一种完整的产权。
(2) 第二阶段 (2007 ~ 2011 年 ):构建机制,入市流转。
早期,政府通过内部会议纪要形式支持非农工商用地指标入市流转,俗称合作建房,会议纪要约定“集体必须留足30%的指标自用、投资方自有资金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5%,按照建筑面积收取市场地价的10%”,政府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思想依然较为浓厚。集体自用非农建设用地无年期约定、无地价缴纳要求;集体入市流转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合同虽然有年期限制,但是对于土地所有权归属、到期续期等制度并没有明确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后续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留下了空间。2011年,市政府出台《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 号 ),第一次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非农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市流转规则,允许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对地价等做了规定。在非农建设用地制度形成、划定、落地和管理的历史过程中,区政府起到了积极主导作用,规划国土职能部门基本撤出对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的政策制定环节。根据广东省留用地的定义,留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深圳将土地用途扩展为工商用地,并根据规划用途不同确定工业和商业用途之间 65 折的比例折算,但这一比例和用途折算并未在市政府层面予以确认,由各区执行。此外,在市政府拆迁赔偿和安置置换的各项政策中,均鼓励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来解决拆迁和调整置换问题,但对于非农建设用地仍然保留产权置换的权利。
从经济功能的角度看,产权并不是一般的物质实体,也不完全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界定,而是指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用来界定人民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一种土地制度是否有效,不在于由谁拥有土地,而是在于土地能否自由交易。从非农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政策规定,到拆迁补偿过程中,仅允许非农建设用地进行产权置换,可见集体对非农建设用地拥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第三阶段 (2011年至今 ):指标交易,权益扩展。
以龙岗区 2011 年非农建设用地管理调整和置换管理规定为时间节点,代表非农指标进入指标交易阶段。2014年,《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对原集体历史用地 (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违建用地 ) 利益分配政策的突破,加快了城市更新项目的推进力度,同时更新单元需要满足具有一定比例合法用地的门槛,这些都进一步强化了非农建设用地的市场价值。根据市场经验,非农建设用地工业用地的价值在 0.4 ~ 1.5 万元 / 平方米,且市场交易较为活跃。每一块土地的背后,都是一个多方利益的复杂博弈,土地资源紧缺的深圳尤为明显。
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社区股份公司合法权益成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的主旋律,政府均鼓励通过城市更新、整村统筹等方式解决非农问题。非农建设用地之所以成为市场的逐利对象,且能快速地形成隐形市场,从集体的角度而言,需要规划功能较好的地块去落实非农指标、实现其更大的利益;从开发商角度而言,一是非农建设用地是集体的合法完整产权用地,受政府权利干预较少,有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二是非农地价优惠程度较高,极大地降低了开发商运营成本。允许非农指标的跨社区流转,使得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演化为承载原集体权益的“地票”,形成隐形“地票”市场。指标的跨社区、跨街道调整,更大地获取了因区位差异而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在留用地指标划定中尚未有先例。
非农建设用地是农民发展权益的补偿,调整纳入城市更新,通过发展权的转移实现了权益的兑现。政府鼓励非农建设用地地块规划为公共利益时,积极进行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在保护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开发的同时,异地实现非农建设用地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