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空间》34辑:透视城市设计
近年来,我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经常出现自然景观破坏、开放空间破碎、城市特色风貌消失等问题,亟需在建设之初和建设过程中进行相关规划工作的超前引导。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城市设计便应运而生。它既可以作为规划编制体系的有益补充、自成体系地指导城市空间形成,又可以作为规划编制各阶段的组成部分来引导城市建设,还可以依托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等法定规划平台去操作实施。
一、总体城市设计概论
1.与现行规划体系的关系
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为总规和详规两大阶段(还有区域性质的宏观规划和延伸到建筑层面的工程设计)(图1)。总规阶段主要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原则、性质、规模、战略部署等重大问题,是制定后一阶段详细规划的依据;而详规阶段是对具体地段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对总规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城市设计体系大体与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相对应。城市总体城市设计作为总规阶段对空间形态和城市特色等方面进行总体的策划和控制,对下层次规划进行指导和规范,在城市规划体系中有利于城市特色和城市整体风貌的形成。
2.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任务
按照城市规划体系的要求,总体城市设计应该在总规编制中同时开展,但由于对城市设计的层次及其与城市规划的关系等方面在认识上存在分歧,不同学者对总体城市设计有着不同的理解(王建国,2002;扈万泰,2001等)。其中《城市规划资料集》第五分册《城市设计(上)》中对总体城市设计的定义与任务概括为:对城市历史文化传统深入提炼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对城市形态和总体空间布局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是把握城市整体结构形态、开放空间、城市轮廓、视线走廊等要素,对城市各类空间环境如居住、商贸、工业、滨水地区、闲暇游憩等进行塑造,并形成特色,对全城建筑风格、色彩、高度、夜间照明遗迹、环境小品等城市物质空间环境要素提出整体控制要求。本次研究将基于对这一定义的认同进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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