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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名单,首批试点城市共有10个,厦门名列其中。试点工作自2017年12月开始,为期1年。试点工作主要围绕6个方面内容:“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完成建档挂牌工作;创新合理利用路径,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完善技术标准,科学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创新相关审批机制,形成保护利用合力;拓宽资金渠道,保持资金良性循环”。
近日,厦门市印发《厦门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结合厦门市实际提出一系列目标和任务,并计划在今年底前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进行自查验收,总结试点经验。
《工作方案》指出,希望通过本次试点工作,研究提出破解当前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问题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新路径、新模式及创新政策机制、创新审批机制,形成保护利用合力。同时,在试点期间,我市将开展示范项目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在开展历史建筑普查中,厦门市不仅将加快全市域历史建筑普查和认定工作,还将重点推进鼓浪屿第三批历史建筑测绘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历史建筑档案资料,实现“一栋一档”。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原则,厦门市将制定风貌保护延续、建筑材质使用、施工工艺要求、附属设施管控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实施主体、管理主体提供技术指导。此外,还将依托“多规合一”平台,拓展形成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项目策划、储备、审批、动态跟踪平台,并建立公众参与和成果展示的电子化信息平台,逐步形成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机制。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探索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新路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将北京等1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的通知》(建规[2017] 2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基础
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强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不断创新工作理念、探索实践经验。
一是不断完善历史建筑保护法规。先后出台《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等,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工作。自2000 年启动历史建筑普查工作以来,陆续开展文保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税区的名录普查和价值评估,并划定紫线进行规划保护,使得大部分历史建筑得以较为完整的保护和积极的利用。
三是完善管理机制。成立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和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等,不定期召开会议,审议涉及历史建筑保护的重要事项,指导和促进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四是积极探索实践新思路、新模式。市委市政府成立鼓浪屿申遗工作领导小组和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借助鼓浪屿“申遗”工作,开展“申遗”核心要素(主要是历史建筑)的整治修缮利用,将鼓浪屿整治提升与申遗工作密切相连、互为抓手、协同推进,强有力地推进了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积累了较好的实践经验。
二、工作目标
围绕住建部任务要求,在前期工作基础上,通过本次试点工作,研究提出破解当前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问题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新路径、新模式及创新政策机制,创新审批机制,形成保护利用合力;开展示范项目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最大限度发挥历史建筑使用功能,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和传统风貌,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
三、工作任务
按照住建部统一部署和要求,重点围绕“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完善建档挂牌工作;实施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合理利用模式路径;完善技术标准,科学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创新审批机制,形成保护利用合力;创新管理机制,提升保护利用成效;拓宽资金渠道,推进保护利用试点工作”等六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完善建档挂牌工作。加快全市域历史建筑普查和认定工作,建立完善保护名录。重点推进鼓浪屿第三批历史建筑测绘工作,深入挖掘历史内涵,建立并不断完善历史建筑档案资料,实现“一栋一档”,加快完成鼓浪屿第三批历史建筑的认定评审及挂牌保护工作。
(二)实施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合理利用模式路径。借鉴鼓浪屿文化遗产地核心保护要素保护利用成果,结合近期我市对于旧城改造更新的规划理念以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及第一批普查、认定的历史建筑名录为基础,甄选形成厦门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实施项目库,明确项目类别、保护措施和内容、利用的功能与方向、责任分工和实施计划等,纳入“多规合一”平台,推动全市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结合历史建筑现状情况,在鼓浪屿选取部分产权相对清楚、急需保护和示范作用大的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利用试点示范工作。在实施试点示范工作中,积极运用先进的规划理念和前沿的工程技术,大胆探索创新历史建筑功能合理与可持续利用模式及路径,努力形成一批操作性强、示范作用明显的项目。注重总结提升试点示范经验,同步推进实施其他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项目,全面系统推进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三)完善技术标准,科学保护利用历史建筑。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原则,制定风貌保护延续、建筑材质使用、施工工艺要求、附属设施管控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实施主体、管理主体提供技术指导。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指导,总结形成符合厦门特色的实践经验。利用试点项目示范工作,积极培养和引进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人才队伍,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提供人才保障。
(四)创新审批机制,形成保护利用合力。结合“多规合一”平台建设,探索创新审批机制,研究制定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项目审核审批意见,明确保护利用原则和审核、审批程序。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运用设计、建设、管理等综合方式,创造条件破解政策、标准瓶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依托“多规合一”平台,拓展形成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项目策划、储备、审批、动态跟踪平台,并建立公众参与和成果展示的电子化信息平台,逐步形成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机制,形成共享共管共建的良好格局。
(五)创新管理机制,提升保护利用成效。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情况进行长期跟踪和季度动态评估,逐步完善建立由地方立法保障、工作绩效考核、专业机构评估、专家定期咨询、公众广泛参与等五个系统组成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长效运行机制。制定保护利用评价及激励机制,开展定期的保护利用效果评比,形成奖励为主、惩罚为辅的激励与监管制度。结合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实际状况,采取扶持、救济和政府代管等措施,促进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六)拓宽资金渠道,推进保护利用试点工作。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增加对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的投入。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多元投资主体、社会力量和居民参与历史建筑保护投入和经营。鼓励企业或个人通过无偿捐款认养、有偿认养、出资购买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盘活历史建筑资源。对于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的,鼓励有关单位对使用者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7 年12月至2018 年4月)
推进历史建筑保护名录普查、认定和挂牌等工作,研究提出《厦门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8 年5月至2018 年11月)
◆ 2018年5月,成立厦门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实施《厦门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全面开展鼓浪屿历史建筑普查工作,提出第三批历史风貌建筑认定清单,组织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评审,选择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示范项目,建立近期实施项目库。
◆ 2018 年6-8月,全面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首批示范项目的设计、审查、可研立项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同步开展相应管理制度草案研究与编制。
◆ 2018 年9-11 月,启动示范项目的保护利用工程施工;完善各专项规划和技术导则内容;推进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近期实施项目保护利用方案与修缮设计方案制定。
◆ 2018 年11月底前,示范项目初见成效,陆续组织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反馈、修正。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 年11月至2018 年12月)
◆ 2018 年11-12月,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进行自查验收,总结试点经验,并制定下一阶段推广计划。向住建部汇报试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国土房产、文广新、建设和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成立厦门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市规划委、市文广新局、鼓浪屿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领导担任成员,负责总体指导和统筹推进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规划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推动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各项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发改、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保障资金预算,多渠道、长期稳定地增加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投入。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资金保障,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建档挂牌、保护利用示范项目等具体试点工作任务的实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工作开展积极、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组织不力、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日常工作进展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进行通报。
(四)扩大公众参与。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普及历史建筑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历史建筑保护意识,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鼓励业主、社会团体和群众共同参与试点工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反馈机制,共同推进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绩和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