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鳌亚洲论坛会址
一、项目背景
2001年,博鳌亚洲论坛成立大会在琼海博鳌举行,大会赢得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博鳌亚洲论坛以其创造性的议题设计、企业代表的广泛性以及媒体的深度参与,发展成为亚洲地区乃至世界最为活跃、最具品牌价值、最重要的国际经济论坛之一。同时,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海南博鳌亚洲论坛的永久会址成为海南重要的旅游景区之一,琼海在“完善博鳌,发展博鳌,服务博鳌”的基础上,依托博鳌进一步推进“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战略,大力发展旅游业。为了保护好博鳌论坛会址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特编制核心区规划设计,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景观设计等,同时也包括规范开发建设行为等内容。
博鳌亚洲论坛永久会址位于东屿岛,以东屿岛为核心,从景观视域考虑,周围可视范围的10平方公里陆域范围划为本次规划范围。
二、编制原则
(1)最严格地原生态保护。从景观生态学角度看,博鳌亚洲论坛核心区地处三江入海口,景观基底是以河口咸淡水为主的蓝色水域空间和以农田、次生林为主的绿色植被空间,原有村镇聚落呈小型斑块散布其中,景观异质性影响较弱。从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看,河口区地处景观边缘地带,敏感度极高。从生态演替规律看,需要考虑保护湿地,建立相对更稳定的河滩风景,重视红树林、本地先锋灌木和草本的作用,为此,规划提出了原生态优先保护原则和大尺度生态基底保护原则,对生态本底实施最严格地保护。
(2)最低密度地原生态景观设计。核心区范围内山、水、滩涂、湿地、林地、自然村落等各类景观要素极其丰富,论坛会址就因东屿岛一带优秀的原生态景观品质而选择于此处。规划提出了景观设计要结合自然水系、湿地和自然植被,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建设高度,低密度低强度开发,最小的人工干预等原则,最大可能保护原生态的景观。
(3)会议设施共享共建。根据会议期间的服务需求,核心区的服务设施可分为会议会展设施、宾馆酒店设施、旅游度假设施、论坛期间特殊设施四大类服务设施。为了避免在核心区范围内过度开发,但又要满足会议期间的配套设施需求,从尽可能低强度开发的原则考虑,规划提出除会议会展设施、论坛期间特殊设施外,宾馆酒店和旅游度假设施尽可能在博鳌镇(核心区附近)解决,避免在核心区范围内过度开发。
三、目标定位与空间格局
(1)目标定位。以博鳌自然山水格局为基础,博鳌亚洲论坛会议为依托,将博鳌亚洲论坛核心区建设成为配套设施完善的国际一流的会议会展中心和高端旅游度假区。
(2)空间格局。以博鳌亚洲论坛为核心,从促进博鳌地区整体健康可持续发展要求出发,分成三个圈层,实施不同的规划控制,即核心岛——核心区——协调区。核心岛突出会议会展功能,原则上不进行新的开发,以存量优化为主;核心区突出为论坛会议及其他常态会议配套的接待住宿、运动休闲功能,可适度增加会议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但开发强度和建筑高度要严格控制;协调区突出为核心区提供生态保育功能以及旅游度假功能,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适当开发建设。依据主体功能,核心区划分为会议会展片区、体育休闲片区、度假旅游片区、会议接待片区、文化旅游片区和滨海特色旅游片区6个功能片区。
四、景观设计
(1)整体景观设计。构建由景观核心、景观节点、滨水景观带和视线通廊组成的整体景观设计框架。景观核心包括博鳌亚洲论坛成立会址、永久会址、博鳌禅寺等重要地标建筑和构筑物;景观节点包括三江口、千舟湾等主要功能中心区;滨水景观带主要通过慢性步道将公共开敞空间相连,形成集观光、游览、娱乐、休闲于一体的连续景观带;视线通廊以论坛永久会址为制高点(其他建筑高度均不得高于会址高度),建立制高点与其他核心、节点之间的景观视线通廊,对视线通廊及影响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进行严格控制。
(2)生态廊道设计。尽可能地利用现有植被资源,构建富有热带海岛特色的绿地系统。充分尊重自然,保留现有河口地区水系和湿地的生态特征。以生态自然景观为主体,构建“欣赏自然,展现自然,和谐自然”的生态设计体系。规划“一横两纵”三条生态廊道,其中沿万泉河的滩涂用地——鸳鸯岛——三江入海口为主要生态廊道,沿沙美内海——万泉河以及沿沙美内海——三江入海口为两条次要生态廊道。
(3)岸线空间系统。岸线空间包括环水绿化带、公共活动空间及步行空间,营造“水中看岸,岸边看水”的特色,形成岸边静态活动、水中动态旅游的空间特色。沿河生态岸线强调突出自然状态,建设生态绿化廊道,沿岸线规划绿化带,岸线绿化布局根据岸线区位功能分为以生态保育为主的生态型和以游人活动为主的园林型,规划大小共25个滨水活动广场镶嵌在岸线空间内,塑造以岸边滨水活动为主的魅力景观。
(4)保留自然村落。保留核心区内的原住民自然村落,按照生态文明示范村的要求进行村庄品质提升,街道路网的改造要遵循现状村庄肌理,不随意拓宽取直,建筑要体现当地建筑风格和特点,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
区位图
规划范围图
功能布局图
景观设计结构图
景观设计概念图
景观设计意向图
注:本文出自《城市规划通讯》2018年第5期“中规院专栏”.责任编辑 马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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