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审批是边缘区有序开发的关键环节,审批过程中的项目准入类型与落户审批机制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结合规划管理的一般要求,认为用地审批制度可从三方面进行优化重构(图1)。

(1) 总规用地优先。城市总规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具有法定地位,城市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其强制性内容规定。因此,在用地安排与指标测算中,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优先安排在总规确定的用地内。当总规用地空间条件难以满足项目建设需求、项目建设对城市发展又具有重大意义的情况下,考虑在边缘新区内划拨用地。边缘新区建设用地作为城市拓展的应急空间,不具备常规性。
(2) 特定项目咨询。以往的土地利用规划主要针对于常规性、可预见的用地活动,缺乏对城市意义重大的产业项目与城市事件的应对策略。因此,在建成区用地供应不足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在城乡边缘区进行建设,如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管理此类项目的引入与落户,形成特定项目咨询制度;通过构建公众参与、专家意见及规委会决议的程序过程,对通过评估的项目在边缘新区内予以用地供应,对于咨询评估不过关的项目不予以落实。
(3) 项目动态监管。加强建设用地的供给管理,满足市民需求的公益性用地,应当在经过公众意见收集反馈的基础上进行供应;对于非公益性用地,应当严格按照特定项目咨询落地制度程序执行;除此之外的其他项目均应在总规确定的用地边界内落实。此外,需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监察,管控模式从静态的“计划—规划—用地”转变为“过程式”综合管控,对不符合咨询过程的私建项目进行查处或处罚,确保城镇开发边界不被突破,生态保育区、矿区采空区等不被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