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企业主导型保育园”
《朝日新闻》11月27日报道,在长崎县谏早市小野町,一家经营幼儿园的企业融资信贷公司NEKUSUTO · PURASU与当地银行(立花信用金库)签署了共同使用保育园的协议,将于2018年3月开始正式接纳两家企业职工的子女以及当地居民的孩子入托。该幼儿园重点接纳0~2岁儿童入托(注:日本原则上儿童3岁开始入托),以解决“潜在入托难”的问题;同时幼儿园接纳身体不适的“病儿入托”(幼儿园的幼师持有幼儿“保育士”和医疗“看护师”的双重资质)。这两项措施在日本“企业主导型保育园”中尚属首创,对防止企业人才流失,稳定地方经济具有积极作用。
日本的幼儿园既是学校设施也是福利设施,具有教育与保育的双重属性。如何立法保护未成年儿童,如何在城市规划中科学系统规划建设和管理幼儿园,日本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日本自2012年8月出台了《儿童及育儿支援法》《认定幼儿园法的部分修改法案》以及《儿童、育儿支援法及认定幼儿园法的部分修改法案实施中相关法律整备的法律》,统称儿童及育儿三法,其内容主要体现在国家和地方行政对各类幼儿园运营的财政支援方面。近年,为解决入托难问题,在三法实施的基础上,2015年4月又颁布了儿童及育儿支援新制度,进一步提高幼儿园的数量和质量。
“企业主导型保育园”是这种新制度下产生的一个特色形式。其特点是通过企业出资,解决各种家庭的子女入托问题。比如,从事便利店、餐饮业等夜间工作,无节假日24小时运转的工厂车间、公共交通工种、第三产业的小时工等不同出勤时间的职工。服务对象可细分为“企业内部职工”和“当地居民”二类。企业内部职工包括共同使用保育园的协议企业,当地居民子女入托人数不超过保育园总人数的50%。
1 “企业主导型保育园”分三大类型
(1)企业独自设立或多个企业共同设立;(2)企业独自设立且多个企业共同使用(图1);(3)1个企业独自或3个以上企业共同委托1个专业保育事业单位设立。
图1 企业主导型保育园运营概念图(共同使用型)
2 人员配置标准如下
(1)从业人员数量与照看儿童数量比按入托婴幼儿的不同年龄阶段规定如下。0~1岁婴儿1:3;1~3岁幼儿1:6;3~4岁幼儿1:20;4岁以上儿童1:30。从业人员总数=0岁婴儿保育员(1:3)+1~2岁幼儿保育员(1:6)+3~4岁幼儿保育员(1:20)+4岁以上儿童保育员(1:30)+1名其他员工(即便没有0岁婴儿或其他年龄段儿童,从业人员总数也不得少于2名)。
(2)工作人员资质:从业人员总数的半数以上必须具有“保育士”资格。儿童及育儿支援新制度规定,为提高幼儿园的保育质量,具有保育士资格的比例越高,可从政府获得的资金补助就越多。
3 设施标准
政府受理保育园运营资金补助的前提条件是保育园设施标准,按照两个档次(利用人数20人以上和利用人数19人以下)、三个指标进行评估,三个指标分别是:(1)保育员(人数、资质);(2)设施面积(室内、室外);(3)有无午餐供应。
表1 地方行政计划内保育园、企业主导型保育园与计划外保育园的比较
注释:日本儿童的学前保育机构分为两种:保育园和幼稚园。保育园属于儿童福利机构,归厚生省管辖;幼稚园则属于教育机构,归文部省管辖。保育园入园条件是父母双方都工作或因其他原因白天无法照看儿童(0~6岁);幼稚园孩子的母亲大多为全职太太。保育园是除了周日和节假日以外都开园,每天早上7~9点开始送托,午饭后到晚上7、8点之间都可以接回孩子;而幼稚园的作息时间是早上7~9点开始到下午2点结束,和中小学一样有寒暑假。
资讯来源:http://www.asahi.com/and_M/information/pressrelease/CATP2017143967.html
以上资讯由本刊日本站 邓奕 供稿
编辑:张祎娴
排版:赵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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