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建办城〔2017〕63号)(以下简称《导则》)和《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建城〔2017〕222号)(以下简称《办法》)。
《导则》用于指导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湿地公园设计相关工作,明确提出城市湿地公园的用地属性、功能及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关系。例如,提出了城市湿地公园“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生态基础设施之一,公园应以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为首要任务,兼顾科教及游憩等综合功能”,同时要求湿地公园设计“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并要满足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同时,《办法》还提出了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法定化,有效推动了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办法》中明确“城市湿地应纳入城市绿线划定范围”,“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住建部负责全国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等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相关工作。
结合以上《导则》和《办法》的要求,我市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编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并与生态修复和海绵城市规划进行衔接,最后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行严格管理。
二是对达到《办法》要求的湿地公园,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建立档案,进行动态监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命名2017年国家园林城市的通报》(建城〔2017〕225号),文件命名浙江省杭州市等4个城市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河北省辛集市等35个城市为国家园林城市、河北省魏县等79个县城为国家园林县城、江苏省苏州市甪直镇等19个城镇为国家园林城镇。其中,重庆市梁平区、武隆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命名为2017年国家园林县城,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巴南区东温泉镇、忠县石宝镇、云阳县南溪镇被命名为2017年国家园林城镇。按照相关要求,这些区、县、镇的总体规划应将国家园林城市的定位纳入总体规划中,同时在总规中提出园林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并在控规及城市设计中进行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转发北京市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用地分类对应指南(试行)的通知》(建办规函〔2017〕697号)(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在新用地分类国标的基础上,将《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DB11/996-2013)》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地类认定规范(DB11/T 1108-2014)》进行了对应,并以分类对应表的形式在用地代码、用地名称、用地含义上明确了两规用地的对应关系,为北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提供了基础依据,有利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衔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省市应以此为参考,加强“多规合一”工作中技术指导,推动“多规合一”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党中央出台的第一个关于农业绿色发展的文件,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绿色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农业绿色发展在农业主体功能与空间布局、资源保护与节约利用、产地环境保护治理、修复农业生态系统几个方面的任务。要求“落实农业功能区制度”,并明确“将农业发展区域细划为优化发展区、适度发展区、保护发展区,明确区域发展重点”。
为规范国家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使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了《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产地环境保护治理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国测发〔2017〕12号)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定密管理办法》(国测办发[2017]152号)。
10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17〕153号),要求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养老服务覆盖80%以上城镇社区和60%以上农村社区,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养老床位比例不低于30%”。相比“十二五”规划,“十三五”规划更注重城乡养老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落地实施,同时更强调居家及社区养老在养老体系中的主导作用,更关注医养结合的养老体系建设。
同月,重庆市人民政府还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1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