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上述三个城市与城市设计相关的规划委员会机制进行总结,以下七方面经验对我国通过规划委员会制度落实城市设计要求具有借鉴意义。
(1) 明确城市设计委员会的职责定位。三个城市都将城市设计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为向议会部门或规划管理部门提供审查咨询服务,在城市设计管理方面并不具有决策职能,但其审查意见作为规划许可的前提。
(2)将城市设计导则作为审查依据。城市设计委员会对项目方案的审查主要依据是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设计导则虽不是法定规划,但是法定规划的重要补充,其优势是能够发挥多样性、灵活性、因地制宜的作用。笔者注意到,案例城市往往会制定一系列城市设计导则而不是唯一一本导则,因而不同导则更能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引导。此外,城市设计导则的及时更新也是确保其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3) 规划委员会的委员由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组成,提供志愿服务。案例城市的委员包括各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社会人士,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体现公众意志。委员由市政府或议会聘任,多为非公务人员,重视不同专业的代表性;委员为城市规划决策提供志愿咨询服务,为公益性行为,在体现社会责任感的同时,确保公正公平。
(4) 较早介入城市设计审查,并保有一定弹性和调整空间。方案审查一般包括概念审查和最终审查两个阶段,在进行概念设计时就让委员会介入到咨询服务工作中来。城市设计委员会在审查方案时,根据利益相关方的实际情况,可以有所调整。例如,伯明翰市的设计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意见要求如果申请人在经济能力上存在困难,可以向市政府申请经济激励或者适当降低要求。城市设计管理的目的是让城市更美好,而不是加重开发建设者的负担。
(5) 重视多方参与,采取较为开放的审查过程。一方面,案例城市鼓励申请人积极参与到设计审查过程中,在汇报方案的过程中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交流。另一方面,委员会审查会议向公众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召开听证会也是常用手段。
(6)强调对重点区域和对象进行管控,清晰界定审查范围。城市设计重视对城市公共空间、历史地段等区域的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并不是全面的铺开。例如,多伦多市就对重点区域和对公共空间影响较大的项目进行详细的界定,并在委员会设立初期划定了试点区域进行试运行。
(7) 通过地方性立法赋予规划委员会进行城市设计审查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