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级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 镇 ) 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可见,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可概括为“三级所有”,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相应地存在3 类:村农民集体、村内农民集体和乡( 镇 ) 农民集体。那么,作为所有权主体的村和乡 ( 镇 ) 中究竟应以哪个为入市主体进行实操呢?本次“试点规划”考虑到大兴区现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布较为零散,以村为实施主体存在“不会干、不好干、缺乏统筹、各自为政、不可持续”的“先天缺陷”,故提出“以镇为基本实施单元”开展入市工作。该模式通过全镇统筹编制实施规划、统筹制定收益分配方案,使得实施操作更为便捷,同镇农民收益基本均衡。
(2)减量入市。
本次大兴区试点经“两规合一”工作确定的“可入市指标”既要解决农民收益,又要符合北京市减量提质的要求,带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减量。因此,《试点规划》必须研究制定“先减量、后入市”的相关规则。
北京市近些年通过绿隔地区的规划实践,在集体建设用地减量提质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作为大兴《试点规划》实施减量提质、确定可入市用地规模的重要参考。
例如,一道绿隔地区采用了“双50”政策,即农民回迁按人均50m2建筑面积安排,建设村民住宅楼,同时对每个农村劳动力提供 50m2 ( 前期为用地面积,后期为建筑面积 ) 的集体产业用房作为集体发展产业使用,使失地农民仍保有一定的集体资产,为农民市民化过渡期的就业和收入来源提供保障。该种模式下,各村镇人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均等,不考虑现状建设规模、各镇区位等经济地理因素,可称作是一种均等化的“底线保障模式”。
二道绿隔地区的集体土地减量提质以大兴区西红门镇最为典型。西红门采取“拆 5 建 1”模式,即拆除全部现状( 存量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拆除用地规模的1/5用于发展集体产业及实现资金平衡,承载升级后的集体产业,其余4/5的用地用地还绿。这种模式充分考虑了减量的经济可行性,根据拆除成本和产业升级后的土地收益,合理确定拆建比例,大大提升了市场积极性,可称作是一种经济杠杆撬动的“比例压缩式”减量提质模式。但该模式较适用于存量经营性用地较多的乡镇,对于现状经营性用地规模较小的乡镇,减量压缩后有可能无法满足农民非农收入的底线需求,从而增加了实施难度。经过充分论证,《试点规划》构建了“拆5建1压缩入市模式”或“劳均50平方米底线保障模式”减量实施“工具箱”,供南北各镇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3)入市方式选择。
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可入市指标”的入市方式可分为就地入市和转移到产业集中区入市两种。那么,大兴区“可入市指标”应选择哪种入市方式呢?这主要与北京市的土地使用政策及大兴区现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特点紧密相关。在当前减量发展的背景下,北京市的土地使用更强调“集约”理念,尤其对于长期无序发展的现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来说,必须在“减量”的基础上,牢固树立“集约”使用的发展理念;另外,大兴区属于北京市平原区县,现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呈现出分散分布、规模零星的特点。
基于以上总体要求及特点,《试点规划》提出“可入市指标”应采用“调整至产业集中区入市”为主,即将目前尚未确定空间位置的指标投放至产业集中区或其他划定的入市集中区布局。但是,全部集中入市过于刚性,因此对于发展“宜绿、宜农”等对环境无影响产业的“可入市指标”允许就地入市。
(4)入市空间选择。
《试点规划》制定了以“集中入市为主、就地入市为辅”的入市方式,那么“集中到哪”“在哪就地”就成为了关键问题。
新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了空间管控要求,将市域空间划分为“两线三区”,并制定相应的管控规则。因此,本次《试点规划》借助先行开展“两规合一”协调工作的优势,对全区各类规划进行了主动系统梳理,“自下而上”划定了大兴区多种空间管控分区。其中,考虑到试点的特殊性,经协商,大兴区在总规提出的“两线三区”基础上进行适当创新,新增“一线一区”( 集体产业聚集引导边界、集体产业聚集引导区)为“三线四区”( 图 5)。这一做法一方面协调了“两规”,未对土规中的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进行颠覆性调整,保留其空间 ( 划为有条件建设区,区内指标暂不落实,未来根据村庄城镇化进展统筹考虑指标落地 );另一方面为本次大兴区试点的可入市空间提供更为丰富的选择。

同时,《试点规划》进一步制定了具体的入市空间选择规则,其先后顺序为:首先优先在规划集中建设区内适宜地区入市 ;其次在集体产业聚集引导区入市;再次在规划集中建设区外围贴边划定特定入市区入市;最后在规划限制建设区内就地入市(适宜产业)(图6)。

(1)区级统筹措施。
①建立大兴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标统筹储备库。
在普遍意义上,全区“可入市指标”原则上应由各镇支配入市,但是在改革之初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为避免各自为政,大兴试点将“可入市指标”进行拆分,从中划出一部分由区政府支配。为了使这部分指标得到有效利用,大兴区将其建立形成“区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标统筹储备库”( 以下简称“一库”)。
“一库”储备对象为土地指标,非土地实物。在国有土地 ( 建设用地 ) 储备制度中,纳入储备库的为已经完成一级开发工作的土地实物,即规模与空间位置均已确定;但是,大兴区试点中纳入“一库”的储备对象为土地指标,即仅明确了总规模,而空间位置没有确定。
“一库”的作用与目的与国有土地储备库相同。两者均具有“蓄水池”的作用,即“一库”具有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保障其合理供给、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目标(减量、人口疏解、环境改善)的作用。远期,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逐渐成熟,“一库”必将与国有土地储备库及相关制度融合,共同承担合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指标入库规则建议——与国有土地纳储入库的前期一级开发不同,大兴区试点“可入市指标”入库主要通过执行拆建比来实现,即国有土地入库主要通过对自身地块进行一级开发及对地块周边部分用地进行代拆来实现。而大兴区的“可入市指标”入库是通过全区统筹,各镇严格按照全区制定的统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拆建比,对镇内现状可作为减量资源的全部用地进行拆除腾退而实现。
另外,考虑对库内指标进行补充,实现指标总量的动态平衡,大兴区试点提出了如下建议:由全区统筹,对于未来城市开发边界外需要城镇化的现状村庄宅基地和公服用地指标在城镇化后不灭失,在高质量复垦为耕地的基础上入库。该部分指标的使用方式建议有两种选择:一是专项用于满足未来大兴区农村需新增宅基地的需求;二是将其转为“可入市指标”( 具体方式需进一步研究 )。
指标出库使用规则建议——首先,区政府应在大兴区选择区位条件较好、土地价值较高的地区先期划定“全区统筹入市区”,作为库内指标出库投放的空间(图7),并开展该地区的规划编制工作。

其次,由各镇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进行详细的资金平衡测算。如资金不能平衡,建议优先使用各镇城市开发边界内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入市;如仍不能平衡,则可根据缺口向区政府申请库内指标。
②建立大兴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调节池。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按照建立同价同权、流转顺畅和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取得入市收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再转让环节取得再转让收益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国家缴纳调节金。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 20% ~ 50% 征收。具体征收比例由试点地区综合考虑土地增值收益情况,考虑土地用地、土地等级和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暂行办法》明确,调节金全额上缴试点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收取调节金的目的旨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成果。因此,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要求,大兴区试点创新性地提出建立全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调节池 ( 以下简称“一池”),将提取的调节金全额纳入其中,形成财政专户 。其具体操作细则将由财政、金融部门进一步制定。
(3) 通过国有入市地块成本“先供先摊”政策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平衡。
长期以来,一级开发项目范围地块成本按照“成本均摊”核算方式,造成即使有较高政府收益预期,也必须将开发范围内所有土地全部出让后才能偿还完成本,这种方式会使得成本随着时间的延长而不断增长 (主要是财务成本的增长 ),同时造成入市增值收益无法有效促进“减量”。
目前,北京市国有土地上市地块成本核算方式拟采取“先供先摊”的原则,即由“均摊”转向“先摊”,实现交易底价中提前分担成本,形成低 ( 零 ) 成本储备地,这些土地的入市增值收益可以作为实施现状集体建设用地减量的重要保障(图8)。

因此,大兴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成本部分可以由国有土地入市地块成本“先供先摊”政策解决,这对于资金平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