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教授首先从城市规划的困境入手,分析理性、公共理性、规划理性的内涵与价值,他指出要从认知理性、工具理性、思想层面认识规划理性。
谭教授从控规的早期实践、出现背景、技术来源、公共理性视角来重点分析了控规引入后的规划理性,指出控规的早期实践体现了其游离于既有规划体系之外,侧重规划技术手段的“应急性”采用,缺少社会背景及适用性分析,缺乏价值观或哲学层面对规划逻辑的认同。从控规出现的背景来看,控规已成为当下事实上“相邻关系”的管控的手段,缺失“自觉性”;从控规的公共理性视角来看,控规是社会转型期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间可解释空间,是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
谭教授从控规中的技术理性与公共理性、区域制度中的公共理性、控规逻辑与框架的重构三个方面分析了控规内容中的理性及误区,指出,控规是建立在公共理性基础上公共政策,界定“相邻关系”是控规保障城市空间秩序的核心。
谭教授强调,控规解决的并非科学问题,而是一种社会契约,控规中的程序正义极为重要。控规以“制衡”为核心,其制定和修改的实质是公共理性贯穿从社会共识到社会契约的过程。控规代表着一种利益平衡状态,其修改是利益再平衡的过程,所以要更加重视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