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
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2017年9月4日
附件: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 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第十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本内容来自财政部网站,转载注明来源,十分感谢作者的悉心编写与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交流学习使用。如有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
《规划师》近期文章推荐(点击蓝字可查看原文链接)
【规划师论坛1】欧洲城市街区制在中国的适应性研究:理论与实践
【规划师论坛2】新时期下“街区开放”的理论认识及技术探索
【规划师论坛3】路权共享导向的开放街区规划设计策略
【规划师论坛4】“小街区规制”——“街区制”的成都实践
【规划师论坛5】居民主观感受视角下的广州保障房住区空间共享
【规划师论坛6】山地城市中心区街区更新过程中的空间开放与共享
【NEW BOOK】《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广西新型城镇规划建设研究:理论与实践》
【PM】综合管廊建设的“三级架构”运营模式研究
【PM】天津滨海新区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机制研究
【专题研究1】空间规划实践的重心转移: 从用地协调到共治规则的建立
【专题研究2】面向专项规划整合的空间规划方法探索——以广州市“多规合一”工作为例
【专题研究3】多方博弈下的佛山市南海区“多规合一” 空间管制实施路径
【专题研究4】基于激励发展实施机制的“多规合一”路径探索 ——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为例
【资讯】《规划师》?咸阳论坛(2017)通知
识别图中二维码进入微店购买《规划师》杂志
《规划师》杂志社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月湾路1号南国弈园6楼
邮编:530029
邮箱:planner@21cn.net
网址:www.planners.com.cn
电话:0771-2438012
传真:0771-2436269
更
多
精
彩
请猛戳二维码
公众号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