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同德,清华同衡规划院
一
宜居城市概念的提出和宜居城市的标准问题
1
宜居城市概念的提出
我国宜居城市的概念正式提出是国务院在2005年批复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时首次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文件中出现“宜居城市”概念。2005年7月,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在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上要求“要把宜居城市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随之,全国有很多城市把“宜居城市”列为城市发展目标。
宜居城市的概念提出已经12年余,这12年中,对什么是宜居城市?如何规划建设宜居城市?不仅城市管理者关心,城市规划建设者关心,城市居民也很关心。2006年,建设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研究,2007年制定了非强制性的标准--《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标准》(下简称《标准》),提出了六大指标体系:社会文明程度、经济富裕程度、环境优美度、资源承载度、生活便宜度、公共安全度,并设计了若干子系统指标。除这六大指标体系外,《标准》还另外设置了综合评价否定条件:宜居指数累计得分≥80分的城市,如果有设定的任何一项否定条件,就不能确认为“宜居城市”。
建设部指示,以此成果开展宜居城市的规划建设实践的研究。作为非强制性《标准》公布后,产生了一定积极影响,人们期望自己所在城市是宜居城市,但对宜居城市的认识,如何成为宜居城市,还是比较模糊。《标准》把社会文明、人均GDP、人均收入、城市公共设施等人工行为因素列为主要指标,占到了全部评价得分的76%,把包括城市绿化在内的自然资源环境总计得分不到24%。笔者多年的实践和研究认为,《标准》夸大了人为努力的物质文化建设作用;根本忽视了所在城市区域地学环境(自然环境)是否真正宜居(并设法保护、修复已经破坏了的地学环境)这一事实和居民实际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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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居城市的标准研究现况
2005年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成立“宜居城市课题组”,经建设部批准将该课题列入2006年软课题计划。2007年建设部对该课题进行验收,并将《标准》作为非强制标准公布。同时提出相关意见:遵照建设部科技司验收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宜居城市”课题组将建立“补丁机制”,依据城市科学研究新成果、城市发展新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指标体系》。同时,欢迎全国各城市、建设系统各单位、社会各界为《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指标体系》的进一步修订、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差不多同时,2005年开始,中科院地理所也对宜居城市进行研究,并且不定期的发布《中国宜居城市研究报告》,对全国宜居城市进行排名,到目前已经发布了四次报告。最近一次2016年中国宜居城市研究报告在40个中国发展水平最高的城市中,青岛第一,北京宜居性排名倒数第一。北京城市宜居指数得分位于倒数第一,主要受制于环境健康性、交通便捷性和居民对自然环境的认可度三大维度瓶颈制约。
中国社会科学院也定期发布《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对全国地级市前百名宜居城市也进行了排名,最近的排名,北京也排在40名以后,沿海城市排列居前。
此外,自从宜居城市概念提出后,除在地理界、社会科学界开展了理论研究外,城市规划界结合具体的城市也开展了一些探索和实践;一些城市把建设宜居城市定为发展目标;还有对宜居城市评价方法的研究;不同规模、不同地区宜居城市评价指标权重的研究;有些对居民主观感觉问卷调查方法评价是否宜居研究等,这里不赘言。
宜居城市如何评价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对评价方法认识也不一,有些城市管理者对宜居城市认识也模糊,评价机构的结论出现偏差,以致出现经济发达就是宜居的不正确的结论。为了理清复杂的现实情况,使宜居城市评价排除一些主观、人为因素,我们引入评价“宜居城市的客观标准”的概念,并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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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居城市的客观标准
什么是宜居城市的客观标准
我们分析目前最权威的原建设部2007年发布的《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标准》,其中一级指标是六项:社会文明程度、经济富裕程度、环境优美度、资源承载度、生活便宜度、公共安全度。六项中,社会文明、经济富裕、生活方便、公共安全,这四项是完全决定于人类的主观因素,只要城市的管理者和居民共同努力发展就能够达到较高水平的。“环境优美度”这项中一半属于人为因素外,另一半属于自然生态因素。唯有“资源承载度”属自然客观指标。在原《标准》的否定条件中,共4条:社会矛盾突出、基尼系数高、污染严重、淡水资源严重缺乏或生态严重恶化,最后一条“淡水资源缺乏”是客观指标。人类主观努力发展的经济文化事业,我们定义为主观标准。
人们赖于生存的原有自然资源环境(简称地学环境),除了被人类破坏,是客观存在基本不变的,只因在地球陆地空间位置上的不同,宜居性因素存在明显差异。研究不同区域的地学环境的宜居性,可以避免人为的主观因素干扰,更反映事物本质。用城市所在区域本底的地学环境特征(或指标)来研究评价是否宜居,我们定义为“宜居城市的客观标准”。
宜居城市客观标准的内涵
宜居城市的客观标准,主是指城市原有的地学环境,包含城市的工程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文和水资源、土地资源禀赋、气候气象环境、生物生态环境等,每个方面包涵若干子项,形成具体指标。这些环境条件因空间分布呈现明显差异,这些差异有些可用定性来说明,更多可用定量指标表明。
多年前笔者就公开论证“城市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与大自然对立的产物”。某一地区的地学环境,由于人类的活动,造成了对原有地学环境的破坏,或者人口数量、产业污染超出了原有环境自净范围,改变了原有地学环境。因此,我们要面对改变了的现实,在客观标准评价的基础上,还考虑人工破坏的因素,提出修复到人为污染控制在原有地学环境中能自净的条件(指标),作为补充的评价指标列入其标准中。
二
编制宜居城市地学环境标准的必要性
对宜居城市的再认识
作为规划师在学习地学环境过程中,发现我国目前编制的城市规划往往过于重视人们对社会经济文化的需求,对不同区域的自然条件(或地学环境)是巨大差异,自然的承载力差异,及其对城市规划或建设宜居城市产生的客观影响,往往不够重视。现实规划中是执行统一的用地指标,不分南方、北方,不分沿海、内地,不分华北地区、长三角或珠三角地区、东北地区,……自觉不自觉地用相同或类似的环境承载力(人口密度、产业集中度、污染排放标准)尺度,去编制城市规划、安排项目、布局城市群。几十年后的结果是:不同机构对我国宜居城市的排名,总是沿海地区城市靠前,华北地区城市排名靠后,甚至在最后。华北地区有些城市虽然社会经济指标发展较快,但城市的发展规模超出的本底地学环境承载能力,从而造成生态环境恶化、水资源短缺、地学环境不利于大气污染物的扩散等等。这些地区能否建成宜居城市,不只是发展经济能解决的,最重要的是恢复原有被破坏的地学环境,使环境承载力控制在人类活动的污染物能自净的范围内。
研究表明,珠三角、长三角及沿海地区地学环境要比华北、东北地区优越,这类地区对排放的污染物自净能力远比华北、东北地区强,因此人口密度、城市群密度、产业的承载度自然远大于华北、东北地区。这些是应该清醒认识的客观事实。
因此,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一定水平的今天,评价宜居城市的本质因素:是城市所在城区的地学环境,及本地区修复原有地学环境的能力和可能性,是分析其人口、产业造成的污染能否控制在地学环境自净的范围内。研究的初步结论是:城市所在地区的客观的地学环境及其污染自净能力是宜居城市评价的根本的关键因素。
现有宜居城市评价标准对地学环境评价认识不足
建设部2007年发布《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标准》,在发布时同时说明:“本标准是导向性的科学评价标准,不是强制性的行政技术标准”。同时对该标准建立“补丁机制”依据城市科学研究新成果、城市发展新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指标体系》。为此,本文简要分析其在地学环境评价指标方面的不足。
《标准》总体上对地学环境认识不足
《标准》设置的六大类指标中只有第4类“资源承载度”属地学环境类,但其设置的四条中4-2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是客观的指标而是属主观的人为指标;其设置的4-4条食品供应安全性,其内容是指食品供应的数量质量保障程度,也不是客观指标,还是属组织生产运输运营的人为指标;其4-3条人均城市用地指标不分区域差距全国用同一类指标(大城市80平方米、中小城市100平方米),显然是不合理的。同时,六类中“资源承载度”只占评价总分的10%,显然偏底。
《标准》的其它方面都是主观指标,缺少客观的地学环境类指标。
《标准》中指标分类是概念性错误
《标准》将“生态环境”“气候环境”列入第三大类“环境优美度”之子条目内,是概念的错误,很明显“生态环境”、“气候环境”属地学环境内的客观指标。但《标准》把“生态环境”理解为“城市工业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等等,显然是不妥的。“气候环境”作为加分、扣分的附加指标,没有对宜居的气候环境提出明确的概念和具体指标要求。
建立客观标准的必要性
通过学习地球科学(地学)知识,结合规划工作实际,写了十多篇短文,越来越认识到地学知识对城市规划师来说是一门该学的基础科学,它对指导编制城市规划来说是十分有用,是城市融入自然,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建设宜居城市必不可缺的基础知识。
透过地学知识去认识了解地学环境,我们如何评价一个城市是否宜居城市,原有《标准》存在不足,关键的因素是对城市区域本底地学环境指标(工程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文和水资源、土地资源禀赋、气候气象环境、生物生态环境等)缺少,以及缺少对地学环境的破坏的自净能力的评估。
城市区域的自然环境条件是客观存在的,要通过我们去调查、认识,制定标准,才能对某个城市作出客观评价。简单理解就是:我们的城市工程地质是否是安全的、水源是否是充足的、土地资源是否是足够和适宜的、地形地貌是否有利于大气环流带走污染质、气候是否适合人类生存并且是舒适的、生物生态是否是宜人的、区域大环境和城市局部关系问题、地学环境对污染物自净能力问题、人工环境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问题……这些在全球或我国不同区域空间差异是很大的,初步分析涉及到几大类和几十项具体指标,需要我们去认真调查、分析、研究,制定出相应的评价标准。我们称之为《宜居地学环境评价标准》,这一标准是客观标准,它有利于城市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对宜居城市评价来说是实在的,可促使城市管理者更清醒的认识所在的城市,为城市居民创造一个真正宜居的环境。
我们呼吁城市规划者与地学研究者一道共同努力编制好《宜居地学环境评价标准》。
李同德:高级工程师,清华同衡规划院遗产保护与城乡发展研究中心顾问总工。主要著作有《地质公园规划概论》《地质公园规划探索与研究》《旅游地学大辞典》(部分条目)等。近年来主持完成及合作完成了包括二十多项国家和世界地质公园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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