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8月4日,中美青年规划师交流营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举行,活动由经营管理处副处长胡京京主持,来院交流访问的美国青年规划师与大家共同探讨、交流了中美城市规划的异同和创新思考与实践。

美国哈佛大学博士研究生Saul Wilson
Soul Wilson 博士以《中国城市更新的制度性障碍:中美控规比较》为题做了交流,首先他指出中国的控规的技术方面很像美国的分区规划;但中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区别巨大,导致相同的技术工具带来不同的结果;美国的土地所有权定下来以后才编了分区规划,在中国土地出让地前必须编好控规;因为程序原因,在中国调整规划变成一个非常敏感的事情,因为调整开发强度很敏感,在中国自下而上的城市更新是非常难的,给政府带来了更多压力。同时详细介绍了美国分区规划演变的历史。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部分城市的城乡规划条例中发现,规划条件在中国变更是比较困难的,在部分城市是禁止调整的,而在部分城市如厦门是可以经过一定程序进行调整。同时,不论在中美,开发商都想影响并改变规划条件,原因有三点:规划对利润的影响不少;规划经常过期;规划师的经济预测能力有限且规划师偏向“科学规划”。在中国,2007年—2009年调整容积率的项目占开发项目的11%,而在美国基本全部的开发项目都会涉及调整规划条件,这其中也都滋生出了腐败的问题。









进而他向大家分析了程序区别带来的影响:首先对与政府和开发商的关系,在美国,因为所有者申请分区规划调整是正常的,所以开发商和市政府公开谈判也是正常的,方便于公众参与。
在中国,因为控规是科学规划定的,所以开发商申请调整规划条件不仅是可疑的,而是非常复杂的。
结果是开发商出让地前找政府谈规划条件,扭曲出让地的程序,让大家怀疑规划;对于城市更新来说,美国的城市更新有一部分是政府组织的,但因为规划条件能调整,所以一大部分是土地所有者自己再开发,这就带来了减少政府征地的负担、解决千城一面的问题、一个小区能一栋楼一栋楼更新和易于历史保护等优势。
而在中国因为规划条件难调整,中国的城市更新大部分是政府先征地,然后再出让给新的开发商,这就导致了政府不关注一个地方,那块就不可能更新,容易出钉子户、每个项目都要谈判很久、城市更新一般是一片区一片区做的状况,因而他提出了“控规制度能不能支持自下而上的城市更新”的问题,认为在将来是否可以划清楚城市的哪些部分的规划70年会过期,以及在这些地方编允许使用者自己改造的控规,并不提前明晰调整规划条件的前提和费用,也应考虑地块大小对更新的影响。



skwilson1@g.harvard.edu
微信:saulwilson
来源:规划中国
新疆新土地城乡规划设计院 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