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美国刚性与弹性并行的实施体系不同,中国现行城市设计实施表现为单一地依赖于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实施路径。笔者将中美的对比情况进行归纳,如表5所示。

中国现代城市设计起源与区划法传入中国成为控制性详细规划这一进程密切相关。中美两国都没有针对城市设计的专项法规,美国依托区划法等城市建设管理法规,以城市设计审议程序的形式构成了其强制性实施路径,而中国城市设计则主要依托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规划许可程序的形式来进行强制性实施。同时,相比美国,中国集权制的政治结构和土地公有制的经济特点,使得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实施方法得以加强。一方面,在整个法定规划体系中,城市设计可以从总体规划贯穿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作为政府行为的城市规划编制中,得以充分融入城市设计的内容和思想;另一方面,中国积极推进控规全覆盖后,在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几乎所有城市建设项目都需要严格遵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许可程序,确保了控制范围的完整。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的城市设计强制性实施路径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可行性。
但是,在诱致性实施路径方面,中国城市设计明显处于劣势,在有些方面甚至完全尚未涉及。在对公众主体的诱致性实施层面上,随着中国民主社会建设的推进,在城市规划与设计编制过程中,学习美国的公共参与经验,已经具有了听证会、公众意见征询和规划公示等一系列自上而下的参与程序,同时尽管现阶段在规划许可程序中较为缺乏公共参与,但随着中国从建设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参与模式得到了很多的重视,以多样化的形式在各个城市推行,并开始逐步深入到各个行政程序中,但由于自上而下的公共参与属于一种被动的参与形式,往往会流于形式,因此公众利益的保障还需要自下而上的公众自发实施路径。美国由于公民社会的悠久历史和社会氛围,具有了一定规模和较为成熟的公民社团,是推动自下而上公共参与的主要力量。但是在中国,公民社团组织的建设较为滞后,人们仍然存在一种“城市规划设计是政府工作”的意识惯性,对城市设计中自身利益的认识不足,更不用提相互集结成立公民社团了。可见,要推动以公众为主体的诱致性实施,不应仅限于政府主导的公众参与,而是需要从公众主导的角度去探索解决办法,这是中国城市设计实施现状的“短板”之一。
此外,在对企业主体的诱致性实施层面上,美国由于其私有制结构和市场自由经济的背景驱使,具有丰富多样的财务手段,通过各种类型的资金激励和抑制策略来诱致企业实施城市设计。相比之下,长期以来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惯性和公有制经济的大背景下,对于私人资本的重视不足,尽管部分城市也学习美国经验,采用了部分财务奖励手段,但限于制度建设原因,往往难以广泛推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公私合作开发必然是城市建设的主流,一味地采取强制性实施路径是一种被动的控制方式,总体上是对私人投资的一种打击和限制,损失私人开发企业的利益来换取其他群体利益的管控方式,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因此,如何结合中国国情和制度环境,形成诱致企业主体的城市设计实施路径,是急需探索的领域,这是中国城市设计实施现状的“短板”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