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居环境形式的整体性保护
传统村落是历史悠久的人居形式丰富性的具体表现,在城市化快速推进和全球化普遍影响的形势下,需要重新认识传统村落作为人居环境形式存在的多元价值和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意义。过去一段时间内,一些人以城市化为未来发展的目标,以为只有高楼大厦构成的城市聚居形态才是未来唯一的人居形式,这恐怕是一种历史虚无主义的盲目认识。早在1926年,帕特里克·艾伯克隆比就尖锐地指出:英国在保护和拯救这片土地上的古迹时,人们最易忽略的恰恰是遍布整个英国国土的村庄、农庄、郊野、溪流和绿篱等乡村景观,而它们正是英格兰应该拥有的历史遗迹。因有他的呼吁,促成了英格兰乡村保护委员会的成立,以及后来在英国城乡规划的法规政策体系中一直高度关注乡村的保护与发展。
在未来的国家空间规划体系中需要充分考虑乡村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农村地区发展、乡村环境保护、乡土遗产保护纳入可持续发展战略框架之中,尽可能地避免工业化、城市化对乡村地区带来的负面冲击和影响。总之,传统村落的整体性保护,不只是简单的重要的乡土建筑遗产(宗祠、寺庙、古桥等)的单体保护,还应当包括地形地貌等自然环境、生产环境在内的整体物质环境的保护、改善和提升。正如《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中所强调的,“乡士性几乎不可能通过单体建筑来表现,最好是各个地区经由维持和保存有典型特征的建筑群和村落来保护乡土性”,“乡土建筑遗产是文化景观的整体组成部分,这种关系在保护方法的发展过程中必须予以考虑。”欧洲共同体曾发布有关农业生产方式与环境保护和乡村维护相协调的指导文件。2000年,英国在农村白皮书《未来:公平对待英格兰农村》中提出:保护和强化农村有价值的特征和整体属性,运用景观特征评估方法将农村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并保持其地方特色。
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整体性保护
传统村落不仅具有一般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历史文化价值,还具有通常会被人们遗忘的生态环境价值,以及作为构成人类文化多样性重要体现的乡村生活方式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乡土建筑遗产保护,需要从公共政策视角出发,强调对大量普通遗产的全面保护,注重自然与文化关联性的整合保护。
近年来,乡村景观与生态成为国外学者研究的热点。乡村景观与生态研究作为一项前沿性学术领域,往往综合规划学、地理学和生态学等学科知识加以研究。我国在经历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后,针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建设美丽中国为目标,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为核心,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在“树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的同时,应当将乡村环境、人工环境纳入到整个国土生态环境体系中予以特别关注,将传统村落保护的内容融入到自然保护和景观保护的政策机制之中,并在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总体战略规划中得到整合。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遗产管理和工程干预要做到适度、有序和科学合理。需要注重文化遗产与自然生态相融合的有机实体的渐进式保护实践探索。
三、乡村社会复兴的整体性保护
传统村落的整体性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注重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乡村地区的发展必须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协调和各种关系的平衡,以实现社会、经济、环境和文化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传统村落的整体性保护,应当强调对农民等产权所有者的利益保护和尊重村民意愿的公众参与保护,注重对村庄、聚落社会网络的保持维护。
整体性保护还应通过多种途径恢复农村地区的生产活力与宜居性,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恢复传统产业功能,改进传统农业生产技术,以及引入文创、休闲、养老等新兴产业,增加就业途径和机会,能够吸引年轻人回归乡土、回到农村创业并能够快乐生活;同时有序引导城市人“上山下乡”创业、养老或休闲度假。只有为不同类型的村落找到适当的发展路径,才有可能吸引年轻人回归、城里人向村镇回流,真正解决农村地区老年化、空心化、文化传统丧失等深层次的社会发展失衡问题,实现农业和农村地区的创新性发展。
应当从城乡协调发展、共生共荣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将传统村落保护纳人乡村现代化建设和未来发展战略规划之中,整合农村发展与乡土建筑遗产保护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改善传统村落人居状况的实践探索。传统村落保护、整治的首要目标应当是让村落能够成为继续适宜人居的生活环境。传统村落和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将直接关系到新农村规划建设的实施成效。徽州地区的村落保护在国内起步较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将单一的旅游开发功能作为保护活化的手段已经很难适应农村地区的发展格局,即使是世界遗产地西递、宏村,其旅游开发的带给本土居民的收益也是相当有限的,相反,过度的旅游开发还带来了景观同质化、消费文化至上等不利于传统村落整体性保护的负面影响。
来源:《城市规划学刊》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