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关于清朝的法律
清朝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起来的王朝。几乎同历史上历代少数民族王朝一样,这些民族在推翻汉人的政权后,又都从文化上承袭汉人,无论从文字上,还是从国家管理制度上基本上都是以汉人的为参照。清朝先人(女真人、满人)在入关之前,可能因为文字不是很完善的原因,在法律上通常采用“习惯法”(约定俗成的规定、法律),而当他们入主中原后,便开始“参汉酌金”、“详译明律”,也走向了“成文法”的道路。
1、《大清律例》
公元1644年,满人甫一入关便设置律例馆,组织满汉官吏研究立法。公元1646年(顺治三年)制订《大清律集解附例》,次年颁布,后于康熙、雍正年间又修正。公元1740年(乾隆五年),在对《大清律集解附例》再次修正后,编成《大清律例》,共7篇、47卷、30门,律文436条,附例1049条。
自此,《大清律例》不再修改,而是用增加附例的方法来弥补律文的缺漏。《大清律例》的编纂、成型历时近百年,其内容详尽,号称集历代法律之大成。有现代法律专家认为,迄今为止,这部《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律法典。
2、《则例》和《会典》
一部《大清律例》虽然浩瀚详尽,但仍不能把社会上所有事情都事无巨细地一一详述,于是便有各部院的“则例”出现,类似于现在的“部门法”,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等。
在政权架构、行政管理方面,清朝还有很多“会典”作为指导,如:《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等。这些会典总结了政权架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经验,记载了各机构的编制、执掌和事例,可以认为是当时社会的行政法典。
3、清朝刑法的特点
犯上罪和文字狱可能是清朝刑法的一大特点。
清朝将“犯上罪”列为十恶之首,谋反、大逆自不必说,连奏事犯讳、上疏不当也都以反逆论罪。八旗诸王与地方官员若有交结,会被认为威胁皇权,以“奸党罪”论。异姓人定盟结拜也会被认为有谋叛之嫌。
对于文人的谋叛思想,甚至只是“异端”思想,也要以高压手段来对付。“文字狱”在清朝可以说是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一位叫胡中藻的文人因为写了一句“一把心肠论浊清”的诗句,这“清”字前面加了“浊”便犯了大忌,结果被处死。根据记载,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的“文字狱”有百余起之多,因言而获罪者众多,其惩戒之严、株连之广、杀戮之泛是历史上少见的。
麦修写于2017年3月20日星期一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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